股票发行条件的法律规定 一、发行主体资格的确认 在股票正式发行之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就在一起共同工作,其目的是确保特定量的股票发行成功。这种共同工作的前提就是发行人具备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这就是说,并不是任何法人和自然人都可以发行股票的。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是有严格的法律规定的,也就是说,股票发行具有主体资格的限制和约束。如在我国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中规定:“股票发行人必须是具有股票发行资格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八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必须符合本法规定的条件。”这表明,发行人在进入股票发行准备工作之前,就必须依有关规定登记为股份有限公司,获得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关于这一点,在我国的股票发行实践中,在法律运作上存在两难:一方面,申请发行的企业一般不是股份有限公司而是国有企业或其他非公司制企业,因而不具备股票发行的主体资格;另一方面,股份公司发起人又必须以“股份公司”的名义对外开展工作,因而事实上又具备主体资格。但我国《公司法》)对此没有作出明确限定,在公司登记中,保留了其筹建登记程序以及确认其公司职能的有效性条款,因而股票发行通常以“筹”的概念进行。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也就是主体资格的确定,必须依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进行。我国的《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和方式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二)发起人认缴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第七十四条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作了明确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同时,《公司法》对发起人人数、最低资本限额等发行主体资格的条件等都作了规定。 二、股票发行条件 股票发行和发起资格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发行人为了保证股票发行以及确定采取何种方式发行(社会发行还是私募发行),必须对自身进行股票发行条件分析。发行条件一般在法律法规文件中加以规定,如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发行新股规定如下:“(一)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二)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三)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四)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此外,对股票发行的条件,有关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还会依据有关情况,作出一些更细、更具体的规定。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 (三)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 (四)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上市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 (五)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 (六)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15%以上; (七)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八)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者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九)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1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的7项条件外,还有: (1)发行前一年末,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但是证券委另有规定的除外; (2)近三年连续盈利; (3)国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国家拥有的股份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所占的比例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规定。 3.股份有限公司增资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1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列7项条件和2项“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列3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一次公开发行股票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前一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4.定向募集公司申请公开发行股票,除应当符合上述1项“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列7项条件和2项“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所列3项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定向募集公司所得资金的使用与其招股说明书所述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 (2)距最近一次定向募集的时间不少于12个月; (3)从最近一次定向募集到本次公开发行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 (4)内部职工权证按照规定范围发放,并且已交国家指定的证券机构集中托管; (5)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分析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时,除了对照有关法律法规逐一核准外,在我国实践中,还要注意处理好以下问题: 一是原有企业是否完成改组,产权是否界定清楚,资产是否得到合法评估,业务、人员、结构是否完成重组。 二是股份公司是否完成公司的建账与调账工作,是否建立了符合股份公司会计准则的会计制度。 三是有关的法律障碍和财务障碍是否清除,股份是否筹建登记,是否还需要补充文件等。 这些问题一般是实践中的问题,因为几乎没有现成的模式可套,而且这些都是牵涉面广、涉及内容复杂的细琐工作,因而必须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细致周密,—一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