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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位大侠一个问题: 现有甲乙公司,都为中外合资企业,甲公司成立于1993年,已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乙公司成立于2007年,正在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同时,甲公司占有乙公司16%的股权。目前,为了将甲公司的一幢房产免契税过户到乙公司来,能否通过以下合并、分立途径来做:
1、将甲公司分立成投资主体完全相同的甲、A两公司,其中,A公司只分到甲公司的房地产;
2、将甲公司的房地产过户到A公司;
3、将A的投资主体转让成与乙公司完全相同,再将A公司与乙公司合并;
4、将A公司的房产过户到乙公司。
请问老师:
1、在房产过户中,是否免了契税,土地增值税?法律依据是什么?
2、合并后的乙公司,是否还继续享受“二免三减半”政策?其法律依据是什么?
请高手给予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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