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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好:我公司是总公司下属有5个分公司,都是分支机构,汇总交纳所得税。现我们打算注销一家分公司(销售分公司,且与总公司不在同一省市),从销售分公司2014年7月30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有资产总额8379万元。其中:固定资产4661万元,存货1920万元,负债总额为11399万元,其中:其他应付款8228万元(应付总公司债务),所有者权益为-3083万元,其中:未分配利润为-3083万元。经了解固定资产主要为机器设备,存货主要为包装原材料,其他应付款主要为应付股份公司(即总公司)债务。 方案—总公司对销售分公司原实物资产(机器设备、存货)及相关的资产负债进行评估,按评估价值并劳动力一并转入我公司当地一家子公司,完成对此子公司的增资。 1、所得税方面,适用财税2009年59号文吗?适用那一条,我们认为我公司应属于企业重组中的企业分立,(即将部分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的企业,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 理解是否正确?此事项我公司企业重组是属于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还是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另: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第五条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如何理解? 2、增值税方面,我们认为适用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转围。 理解是否正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