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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朋友遇到这么个事儿
A,B公司分别为总公司于子公司关系,两公司均是独立法人,且为小规模纳税人,实际控制人要求A公司将货物发往B公司,最初B公司将货物只作为展示用品,但是现在实际控制人要求B公司可以代为销售该批货物。
问题有三点:一、AB公司的进销存该如何处理?是否通过仓库调配单来实现?
二、AB公司总子公司是否在税法中关于统一县市总分机构货物调配不视同销售的范围之内?
三、AB公司能否通过委托代销方式进行核算,中间的代销手续费能否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而不用作为手续费缴纳营业税?
请各位老师帮忙解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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