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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7-30 16:5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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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的旅游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
【 1,2009新规下的职工福利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1)职工医药费。 (2)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是指对生活困难的职工实际支付的定期补助和临时性补助。包括因公或非因工负伤、残废需要的生活补助。 (3)职工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待遇。 (4)集体福利的补贴:包括职工浴室、理发室、洗衣房,哺乳室、托儿所等集体福利设施支出与收入相抵后的差额的补助,以及未设托儿所的托儿费补助和发给职工的修理费等。 (5)其他福利待遇:主要是指上下班交通补贴、计划生育补助、住院伙食费等方面的福利费开支。
2,从2008年起,企业不再提取福利费,按实际发生额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以内扣除。即低于14%按实际扣除,高于14%的部分,年终汇算时要进行纳税调整。 没有其他你漏掉的了。3,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4,已经没有“应付福利费”这个会计科目,都合并放到应付职工薪酬里了: 平时不再计提,按所发生金额据实列支。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现金/银行存款 无论是新所得税法还是新会计准则,应付福利费不再计提,按照新所得税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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