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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建筑业为啥必须同步“营改增”?
如果“营改增”改革房地产业和建筑业不一起改,而只改建筑业,那就只改上游不改下游,下游企业得不到抵扣。因此,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营改增”的实施需要联动改革,将上下游一起改革,从而形成完整的抵扣链。
由于这两类行业业务复杂,牵扯的主体多,金额高,实施改革则对社会、经济影响较大。因此,改革要慎之又慎。就整体而言,两行业“营改增”的实施,将消除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现行增值税、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现象,完善增值税产业链条,解决房地产企业及建筑企业内部税负不公问题,规范房地产及建材供应市场,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经济更好更快发展。但除此之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营改增”可能会出现一些管理风险及困难,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纳税人方面
(一)抵扣较少导致税负增加
1.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象增多导致建筑企业抵扣较少税负增加。
2.对商品混凝土增值税简易征收将增加建筑企业税负。
3.动产租赁企业倾向选择小规模导致建筑企业税负增加。
4.劳务分包支出抵扣问题需要政策明确。
(二)纳税地点转移增加企业负担
营业税与增值税之间的税制差异,将使企业面临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的重大调整,也会增加企业负担。
1.纳税地点变化将增加异地承接工程难度。
2.财务核算方式变化将增加企业管理成本。
税收管理方面
(一)纳税人确定困难
建筑安装业务受地域性保护的情况较为严重。政府对施工单位的资质实行地域化管理。如何明确纳税人,需要相关政策进一步明晰,从而降低税收管理风险。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困难
(三)土地成本抵扣管理困难
(四)纳税地点转移增加管理难度
1.政策制定需要多方面考虑。
2.外向型施工业务监管困难。
其他方面
(一)财政收入任务划接困难
“营改增”试点后,在国地税部门试点纳税人移交的同时,财政收入随之转入国税部门核算。无论是不动产销售还是不动产租赁经营行为,政策究竟能够带来增收还是减收效应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到目前为止,该部分税收收入究竟能够完成到什么程度存在较大的未知困难,极可能出现不可预测的情况。因此,财政收入任务划接比较困难。
(二)土地增值税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实施后,土地增值税若不取消,则可能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加重纳税人负担。
(三)存量不动产经营项目过渡问题
无论在哪个时点上实施“营改增”,建筑企业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这些老项目可分为已竣工已结算、已竣工未结算、未竣工未结算三种情形。“营改增”后,新项目可通过增加工程预算的方式化解矛盾,但老项目会存在抵扣问题。
1.“营改增”实施前已发生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2.存量资产所对应的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3.未完工结算项目过渡问题。
4.BT(建设——转让)工程利息收入的计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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