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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手机行业保修期“三包服务”内发生的维修费的税务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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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0:51:31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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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公司是手机行业,主营手机销售,对销售手机提供保修期内的“三包服务”委托给外面厂家进行维修,维修所发生的零件及材料费和维修费在实际发生当期与委托方结算计入:”销售费用-售后维修费“科目。请会计师事务所对15年度的财报审计,会计没有对此提出任何疑问。现对15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局专员来公司查账,就对该部分提出质疑,要求对外发的保内维修,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还请各位大神指点,类似问题应该怎么样去和税局解释和抗辩。公司在15年度本来就是亏损的,现在无缘无故多出来一笔税,有点不能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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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1:26:46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我在百度上查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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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11 11:27:12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问题】    企业生产的产品实行三包服务,在保修期内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是否要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生产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需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又由于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     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关于三包期内免费提供维修零件增值税及所得税问题?   【解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公司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注意的是若不在保修范围内而无偿提供的零部件、零配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企业在保修期内维修设备的各项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的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这里快速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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