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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六 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怎么缴税?怎么开票?
答复: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试点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发生的应税行为,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
根据总局2016年第23号公告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综上,2016年5月1日后补缴的4月30日之前应缴的物业费,应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发票开具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仍有结余,那么2016年6月30日前,可继续开具营业税发票;二是如果2016年5月1日后,原来领取的营业税发票已使用完毕,那么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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