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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以招代理商开拓市场,收取保证金。达到退还条件时予以退还。2014年底公司员工集款N万元,拿下一个城市,公司承诺按出资比例分红(有投资协议)。2015年6月,公司股东黄某成立我们公司控股51%的直营公司拿下这个城市,与大股东口头承诺将集资款及利息(年利率10%)退还给员工,至今未还款给员工。今年11月,又将这个城市招了代理商,合同中规定收保证金N万元,用于偿还员工集资款及利息。 问题:1、原来员工集资款应当由股东黄总的直营公司退还,现在变更由代理商交保证金退还员工的形式,这个合理吗?保证金是需要还给代理商的。 2、当股东黄某直营公司经营这个城市的市场的时候,公司与直营公司之间的物料款都是按成本价格结算的,那现在这个城市招了代理商,之前的费用是不是需要调整回来? 3、公司大股东A欠黄某之间N万元,11月前协定未偿还的员由公司代垫支付给员工(有员工离职),那么员工集资款充本金,但现在黄某提出不能充本金,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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