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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24 15: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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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集团公司没有充足资金借给下属企业的话,应实行“统借统贷”的借款方式。
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统一借给下属公司使用,不收关联企业中的其他企业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2:1的限制。其发生的借款利息只要不超过金融企业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凭银行开俱的金融利息票据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2、如果集团公司有充足的资金借给下属企业的话,一定要选择银行进行委托贷款,即委托银行把钱借给下属企业使用,不能直接把钱借给下属企业使用。否则,下属企业支付给集团公司的利息缺乏金融企业的利息票据而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直接借给下属企业的资金如果发生损失不能在税前按照资产损失的政策规定在税前扣除。
3、被投资企业一定要督促投资者在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期限内或最晚自投资开始的两年内及时到位未到位的资金。因为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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