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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资料留存备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15号),我们先看一下公告内容。
全文最主要关键词其实就一个:简化!
所以,从2017年开始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开始,就不用交一大摞关于资产损失的相关资料了,只需要填报一张表格就OK!
在这之前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以下这些…
准备这些资料得耗费多少脑细胞啊,一下子全省下来了,财务人员们真的应该围一个圈跳一支舞来庆祝。
不过话说回来,有哪些资产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小编正好借着这个公告再跟大家复习一下这块内容,虽然资料是简化申报了,但扣除标准是需要准确把握的哦。
现金短缺损失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坏账损失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另外,企业逾期一年以上的应收账款,如不超过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的,可作为坏账损失。
存货损失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固定资产损失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股权投资损失
企业的股权投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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