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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税务稽查和金税三期监控越来越严,很多有偷逃税背景的企业开始担心被查,惶惶不可终日,想尽各种办法来躲避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
这些企业的老板们为了保住“偷逃来的果实”,最后脑袋一拍:把公司关了不就行了吗!重新再开一个“干净”的!
于是想办法,各种折腾,把有偷逃税行为的公司统统关闭注销,这些老板们心里的大石头也落了地。
然而,公司注销了,真的就平安无事了吗?
我们先来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划重点:偷税、抗税、骗税行,税务机关追征未缴或少缴税款、滞纳金或所骗取的税款,是没有期限限制的!
看到这里,大概有此行为的企业老板们要心头一紧,忽冒冷汗了。
不过,具体问题我们还是要具体分析。
企业注销中的企业,一般分为两类:公司法人企业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
对于公司法人企业的股东来说,是以所占股份的比例对公司承担有限连带责任的。
公司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依据公司法的规定,税务机关是有权要求股东以分回的财产抵缴税款的。比如,公司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公司股东A一共才分回60万元,税务机关只能要求A补缴60万元,而对于超过部分,无权要求股东进行承担。
而对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来说,是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
相比企业法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产生的税收债务,如果公司注销后仍然未缴纳,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承担债务是没有限额的。比如,合伙企业注销后,应补缴税款100万元,而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B一共才分回60万元,但是,B仍然是要对100万承担责任的。
知识点穿插~ 合伙企业有两种: 普通合伙企业与有限合伙企业。 其中有限合伙企业是由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组成的。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而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如果企业注销后,真的被税务机关发现了偷逃税,那么追缴的对象可以是以下几种。
1、原公司法人
《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公司在注销后查出偷逃税行为,可视为逃避债务的行为,即使已经注销,仍然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四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知,不能证明自己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那么就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2、企业的担保人
如果有人为企业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关于企业因注销而无法追缴的税款,担保人也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3、清算主体
在企业办理注销清算但没有完成时,可以办理工商注销登记。不过工商会要求清算主体承诺对公司未了结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或负责处理责任。
4、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
《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也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由此可见,在因合并或分立而注销原企业的情形下,上述偷逃税款可向合并或分立后的企业追缴。
总之,利用企业注销来逃避税款是不合适的,毕竟,在我国税法日益完善的情形下,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企业老板想要睡个安稳觉,合法合规经营、合理筹划纳税才是长久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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