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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多部委紧急联合行动:彻底严查此类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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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8-7-9 10:57: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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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7日,中央宣传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国家电影局等联合印发《通知》,要求加强对影视行业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的治理,控制不合理片酬,推进依法纳税,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

《通知》指出,近年来,我国影视业快速发展,整体呈现出良好态势。同时,也暴露出天价片酬、"阴阳合同"、偷逃税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推高影视节目制作成本,影响影视创作整体品质,破坏影视行业健康生态,而且滋长拜金主义倾向,误导青少年盲目追星,扭曲社会价值观念,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整治。

《通知》强调,要制定出台影视节目片酬执行标准,明确演员和节目嘉宾最高片酬限额,现阶段,严格落实已有规定,每部电影、电视剧、网络视听节目全部演员、嘉宾的总片酬不得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主要演员片酬不得超过总片酬的70%。

影视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对影视明星参与综艺娱乐节目、亲子类节目、真人秀节目等进行调控,严格执行网络视听节目审批制度,严格规范影视剧、网络视听节目片酬合同管理,加大对偷逃税行为的惩戒力度。电视台、影视制作机构、电影院线、互联网视听网站、民营影视发行放映公司,不得恶性竞争、哄抬价格购买播出影视节目,坚决纠正高价邀请明星、竞逐明星的不良现象。政府资金、免税的公益基金等不得参与投资娱乐性、商业性强的影视剧和网络视听节目、助长过高片酬。

《通知》要求,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坚决反对唯票房、唯收视率、唯点击率。要加强影视行业征信体系建设,强化行业协会组织管理能力,健全经纪公司、经纪人管理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监督。各级各类媒体要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监督,强化对娱乐新闻报道的总量控制,为影视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那么问题来了,传说中的天价片酬为几何?影视行业的阴阳合同又是如何运作?作为一名秉持着专业态度的吃瓜群众,小编决定认证地研究以下这些"背后的故事",跟大家分享一下。

何为天价片酬?

央视新闻频道曾经播放过"演员天价片酬"专题,就国内演员高片酬的现象做了报道和点名批评,提到最近某宫斗剧的两位男女主片酬加起来合计1.5亿,圈内好几个流量小生一部戏的片酬动辄8千万到1.2亿,导致制作经费严重被占用,编剧、后期配音等其他工作人员的酬劳极低,导致影视剧故事情节越来越难看,也没钱实地取景。

2016年风靡一时的韩剧《太阳的后裔》的制作人提到,韩国演员的片酬占比只占总预算的20%-30%,好莱坞演员的片酬占比只有30%。而我国国内演员的片酬达到了50%-80%,严重干扰了整部剧的质量。

在明星高片酬的压力下,电视剧制作成本大幅度攀升,剧集售价不断被刷新。演员的天价压缩了电视剧大部分制作成本,导致拍摄时,拍摄周期、编剧、灯光、道具、美术、场景……这些本应该占电视剧投资大头的部分、本该被重点保证的对象,都能省则省,随便对付,造成了电视剧作品中大量的"垃圾"出现,精品减少。

2017年1月3日召开的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工作会议上,中宣部副部长,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局长、党组书记聂辰席在讲话中透露了下一步的政策走向,其中包括:坚持审查网上、网下一个标准、一把尺子;将加快推进《电影管理条例》修订,以及进一步研究遏制明星"天价片酬"的有效措施,促进影视业健康发展等。

何为"阴阳合同"?

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在影视行业,明星在签约演艺合同时,有三种签约主体可供选择:个人名义、个人工作室名义、影视公司名义。这三种名义签约所涉及的纳税方式和金额有很大不同。

*以明星个人名义签约,其合同形式为劳务报酬,则适用20%-40%的税率;

*以影视公司名义签约,那么以公司为纳税主体,按企业所得税法,缴纳相应的增值税和附加税等;

*以明星工作室签约,有别于个人,也有别于公司,更多的是个体工商户或合伙企业。按个人所得税法,工作室的生产、经营所得,其个人所得税应适用5%至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

打个比方,如果演员要税后1000万,那需要跟他签两份协议。其中100万走影视公司账户,按企业所得税比例缴纳25%;900万走私人账户,和个人工作室签约,普遍来说,税率只有几个点。

"阴阳合同"如何运作?

国内多个地方对工作室会采用很低的核定征税率,一般在3%以下。在增值税方面,以年销售额500万为标准,未超过标准税率为3%、超过标准税率则为6%。

像浙江东阳、霍尔果斯等地,针对影视公司的入驻还提供了更多的税收优惠,按不同比例进行返税。其中,霍尔果斯的"五免五减半"的税收优惠,吸引了众多影视公司前往注册子公司,不过目前多家当地影视文化公司因税务问题正被要求自查。

业内人士透露,影视行业中偷税漏税的情况已经很少见了,明星和公司一般都会爱惜自己的羽毛,不会冒险逃税。但签约类似大小合同的"合理避税"情况,还是十分普遍。

不过,也有业内人士称,所谓"阴阳合同"主要目的不是偷税,而是绕过广电总局的"限薪令"。《关于电视剧网络剧制作成本配置比例的意见》规定,各会员单位及影视制作机构要把演员片酬比例限定在合理的制作成本范围内,全部演员的总片酬不超过制作总成本的40%,其中,主要演员不超过总片酬的70%,其他演员不低于总片酬的30%。所以,在现实中明星往往与制作方以"宣传费"、"特别劳务费"等名目,订立多份合同,绕过总局限制。

纳税人一旦被认定犯有逃税罪,就有可能受到税收犯罪中最重的处罚,即5年以下监禁,或高额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其中演艺人士等高收入群体,一般属于税务局抽查重点。除了直接刑事处罚,逃税还会被记录到欠税人的信用报告中,从而影响其信用分数,纳税人贷款、购买保险、求职、上学等等都会受到影响。在美国,不管是高净值人士还是普通收入群体,逃税都是大忌,一旦越雷池,一辈子都翻不了身。

相信通过6月27日多部门出台的《通知》的进一步规范和落实,影视行业将会逐步规范,健康发展!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网站、央视网新闻频道、21世纪经济报道,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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