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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网在6月29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并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截至7月17日晚,个税法草案收到意见数已达111840条。
根据草案内容,修正案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草案将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等4项劳动性所得纳入综合征税范围。
同时,将综合所得的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自2018年10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新税率计算缴纳税款。这意味着,自2018年10月1日起纳税人有望享受到"改革红利"。
此外,草案优化调整部分税率的级距,特别是扩大3%、10%、20%三档低税率的级距。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地区、不同家庭情况的纳税人的实际生活支出种类和水平出现很大差异,单一费用减除额的局限性日益明显,难以体现量能负担的税收原则。忽视纳税人个体差异,持续提高单一额度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已无法助力税收公平。
与此同时,综合和分类相结合的个税制度要求建立相应的以实际民生负担为基础的综合弹性扣除机制,以体现和促进税收公平。
与提高基本减除费用标准相比,此次税改的一大亮点是增加专项附加扣除。因为这可能打破以"个人"作为征税对象的局面,转而走向以"家庭"作为征税对象的新局面。往期文章《个税改革新进展!说什么你都想不到会出这一招儿!》中有列出专项扣除的几项内容,其中就有与家庭相关的"子女教育支出"。虽然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安排和实现方式目前还尚未明确,但依据税收公平及效率原则,预期这些专项附加扣除采用定额扣除或在一定限额内据实扣除的方式可能性相对比较大。
专项附加扣除与基本减除费用最大的区别在于"有支出才扣除",直接减少纳税人税负,从而对纳税人可支配收入进行有效调节。可以说,基本减除费用是"面",顾及所有劳动者的基本生活支出;专项附加扣除是"点",有针对性的减轻支出多负担重的纳税人的税负。"点""面"结合构成更加合理完善的个税扣除机制,使纳税人的税负不仅与收入水平相关,还根据实际生活负担状况而不同,量能负税。
目前离征集意见的截止事件还有几天,草案估计还会产生数量不小的社会意见,民心到底所向何处?让我们拭目以待!
文章来源于证券日报、中国江苏网,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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