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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20日,国家为了进一步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进行科技创新,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发布财税〔2018〕99号文,再次对企业研发费用的税前加计扣除比例进行了提高!
文件规定: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纵观近年来国家关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路线:
财税〔2018〕64号文取消了"企业委托境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40号公告明确了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归集范围与掌握口径; 财税〔2017〕34号文中明确科技型中小企业率先获得提高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资格; 财税〔2015〕119号文大幅度的减少了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研发费用归集口径的差异,并明确了负面清单制度;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97号公告简化了研发费用在税务处理中的归集、核算及备案管理。
从以上文件中可以看出,近几年来,国家在支持企业研发创新方面不断发力。从行业来看,研发创新的企业有将近一半来自计算机行业,其它则分布在电子、医药、机械制造和军工板块。
尤其是在当前中美贸易战不断升级的背景下,我们国家需要依靠大力自主创新才能在这场国际贸易战中进行突,否则可能将长久受制于人。
然而,要想要让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发展壮大,还需要国家的法律法规保障、体制机制改革、专业服务机构组建等等外部环境助力。因此,可以预期企业在自主创新的道路上还将会有一些国家层面的动作来推动与激励。而企业应当借着这股趋势与作用,激活研发能力,快速发展。
不过,多数企业目前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财务处理上还不够完善,有一些容易被忽视的事项需要提示一下。为此,小编搜罗总结了三项常见易错点,分享给大家。
1.研发过程中取得的特殊收入在计算和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未作相应扣减。
在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有些企业在取得这些特殊收入后,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在计算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却未作相应的扣减,仍以原来的研发费用基数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举个例子:
A公司于2017年3月开展一项研发活动,11月停止研发并宣布研发失败。研发期间共发生费用196.4万元,产生下脚料钢材87吨,未达研发目标标准的残次品器械6台,处置后取得收入共计201.7万元。2017年当年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3万元(196.4-201.7),为负数不足扣减。因此,此项研发活动当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零。
2.同时兼顾研发与日常生产的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未按工时占比分配计算。
部分企业在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未按照研发工时进行分配,而是将人员、器械、设备产生的费用全部归集到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类别中,这是不规范的。由于上述3项内容适用规定相似,现以人员工时分配计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作详细说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文件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外聘研发人员同时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举个例子:
B公司开展一项研发活动,2017年7月,甲入职参与研发同时兼日常生产管理,假设本月甲参与研发活动工时为42小时,参与日常生产126小时,工资每月16000元。则B公司在8月统计研发费用时,应按甲的研发工时计算,即工时占比为25%[42÷(126+42)]。可以归集到研发费用中进行加计扣除的工资为2000元(16000×25%×50%)。
3.多项研发活动其他费用加计扣除限额未按项目分别计算。
部分企业会存在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情况,在实际操作中计算其他相关费用扣除限额时,会将所有项目研发费用合计金额的10%作为可扣除其他费用的限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在计算每个项目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用限额=《通知》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中的第1项至第5项的费用之和×10%÷(1-10%)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数额。
举个例子:
C公司 2017年开展了2项研发活动乙和丙,乙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0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12万元;丙项目共发生研发费用120万元,其中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9万元。假设研发活动均符合加计扣除相关规定,则分项计算方式如下:
项目乙: 扣除限额=(100-12)×10%÷(1-10%)=9.78万元 9.78万元小于实际发生数12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100-12+9.78=97.78万元
项目丙: 扣除限额=(120-9)×10%÷(1-10%)=12.33万元 12.33万元大于实际发生数9万元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120万元
因此,C公司2017年可以享受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97.78+120)×50%=108.89万元
文章来源于中税网、中国证券报、中国税务报,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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