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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问答] 关于收入确认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是否一致的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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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1-17 13:52:02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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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是新能源行业,收入的构成中,60%的是财政部给的补贴,单价是0.61元,40% 部分是当地电网给的上网电价收入,单价是0.34元。
签订的合同是补贴+上网电价是0.95元。每天电量上到国家电网,按照如下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全部确认销售收入!!!


企业销售商品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收入的实现:
1.商品销售合同已经签订,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相关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对已售出的商品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已发生或将发生的销售方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那么问题来了,对于绿电补贴,是两年甚至更晚才收到款,按照收款作为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在接到国网公司通知后开票,开票当月回款。当月申报缴纳增值税。

请教各位高手,这个补贴收入确认时间和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有没有什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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