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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2-22 14:1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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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这事可以从税务和法律两个角度来考虑。
一、税务层面
1、甲公司与会展中心是租赁关系,签订的是展会租赁协议,那他们之间的协议主体、资金往来、发票开具要做到一致合规
2、甲公司与乙公司是转租关系,对应的同样也有转租协议,同时协议主体、资金往来、发票开具要做到一致合规
3、这样的操作从税务层面上来讲是没有问题的。三流一致且交易真实。
二、法律层面
甲公司与会展中心签订的展位使用费协议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展位转让协议上有无特别事项约束。比如:不得再次转让字样
三、如果法律层面违法会有什么影响
1、先来了解下合同法和税法间关系:合同法是民法,税法是经济法和行政法,没有直接的隶属关系。
2、如果法律层面违法,比如说这个合同约定“不得再次转让”,但实际上你们转让并收款开票了。
这个要看合同有无违约责任,如果没有,同时对方不予诉讼的话基本没有太大问题。3、如果甲公司和会展中心签订的合同最后被认定为无效合同,比如说会展中心没有资格与你们签订这样的合同。
则合同无效(民事行为无效)不影响已成立的税收的效力,只有在合同、经济均无效的情况下(法院没收收益)才不属于征税范围。
所以,想想你最担心的是什么,害怕最大的风险是什么。税法角度,你是正常纳税的。合同法的角度,最大的风险就是看合同上有无违规责任类的,同时看行为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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