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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情况如下: 现有广州公司A, 高新企业, 拥有全资子公司B,也是高新企业。 现因业务拆分原因,拟新成立广州公司C, 股东结构同A, 然后 C收购B公司全部股权。 现有广州A公司股权结构:1, 国有法人股1 14% 2,民企法人股 56% 3,合伙人法人股(员工持股平台)5%(2016年才新增) 4,自然人股东 25% B公司情况: 2008年在佛山成立,成立时与广州A公司同股权结构。只是在当时没有合伙人法人股。开始各股东按比例共投入股本300万,购买了土地,建了厂房。于2016年广州A公司因准备上新三板需股改,则将B公司的股权按当时的股权结构同比例置换给广州A公司,同时成为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当时B的账面净资产500万,评估价1500万。在B与A置换时认定为同一控制,A按账面资产作为投资额,不确认投资收入,未交企业所得税。 在B公司地税局,则以评估价作为转认价计算缴纳了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后争取到优惠政策,五年交清。 问题: 1,C公司收购B公司的行为是否为同一控制,可否适用特殊处理办法? 2,若不是,涉及的税有哪些?怎样操作税费最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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