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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以后,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均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今天,小编就为大家分享一篇由负数财务费用引发的增值税查补案,具体怎么回事呢?我们一起来看吧~
甲公司是2008年12月份成立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该公司主要从事铸件产品的开发、制造和销售业务,2019年6月,当地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7-2018年度纳税情况实施了税务检查。
该公司2017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8053.6万元,缴纳增值税378.44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49.8万元。2018年自行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9182.2万元,缴纳增值税482.43万元,缴纳企业所得税55.9万元。
2017—2018年度财务费用相关数据指标 (单位:万元)
如上表所述,在对财务费用相关数据核查时,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有着充足的流动资金,该公司2017年度、2018年度均未对外发生借款行为,且两个纳税年度财务费用均为负数。
那么,财务费用为负数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呢?检查人员对此询问了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做了如下的解释:
甲公司属于集团所属的三级全资子公司,为了降低集团资金使用成本,2017年1月起集团公司规定所属子公司必须在每周五下班前将公司账户流动资金全部划转至集团指定的银行账户形成资金池,由集团公司集中使用该笔资金。若集团或所属子公司存在资金短缺,则相关单位需要向集团提出资金申请,申请获批后集团公司将从资金池中调拨相应的资金给该单位使用。
对于子公司划转至集团银行账户的资金,集团公司按各子公司划转的总金额、集团公司资金占用的天数以及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等指标计算出应支付给子公司的资金占用费,并按季支付。
甲公司取得集团公司支付的资金占用费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全部作为利息收入处理,由于没有对外借款所以年度利息支出为0,因此,在2017、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财务费用栏次按负数填报,即0-78.4=-78.4万元,0-83.2=-83.2万元。
检查人员进一步询问,甲公司取得上述利息收入后增值税时如何处理的呢?
财务人员解释说,我公司认为该模式属于统借统还业务,且集团公司支付给我公司的利息涉及的利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因此,我公司将取得的利息收入按免征增值税处理。
那么,什么是统借统还业务?财务人员的说法是否正确呢?检查人员向财务人员做了如下的政策解释: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九项相关规定:
统借统还业务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情形1: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下同),并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本息的业务。
情形2:企业集团向金融机构借款或对外发行债券取得资金后,由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签订统借统还贷款合同并分拨资金,并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本息,再转付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归还金融机构或债券购买方的业务。
统借统还业务中,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及集团所属财务公司按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者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免征增值税。
统借方向资金使用单位收取的利息,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借款利率水平或者支付的债券票面利率水平的,应全额缴纳增值税。
简而言之,统借统还业务是企业集团或者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从外部借入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使用,并收取利息的行为。而甲公司集团的资金池来源于内部子公司,其业务实质是集团公司有偿使用子公司资金并支付利息的行为,因此不属于统借统还业务,甲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听了检查人员的政策解释后,甲公司财务人员认同了检查人员的观点并将该问题反馈给集团公司,集团公司也对该问题表示认同并要求所属子公司对该问题自行做补税处理。
最终,根据相关规定当地税务机关对甲公司予以补征税款及滞纳金处理。
文章来源于国家税务总局,由财智东方节税宝整理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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