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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老师:今天碰到一个费用报销问题,很小的一件事,但被整得非常复杂。我的观点与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会计师事务观点相左,探讨一下。
甲集团下有20几家全资、控股子公司,这些公司股权关系交叉、对外合作关系复杂,并没有一个真正以持股关系存在的集团公司,但是最终的实际控制人是可以追溯到两个自然人股东。这样一群关联公司,成立了一些虚拟的集团管理部门管理全部关联公司的相关职能或者业务工作,比如集团财务管理中心,集团人力管理中心,集团营销管理中心,这些管理中心的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是分别签在不同的子公司的。
假定以ABCDE5家子公司,现B公司(B公司的小股东40%股份与A瓮不同)因项目需要营销中心营销经理代表B公司参加外部的培训。营销经理的劳动关系在A公司,工资社保都在A公司发放和缴纳。
这家集团的费用报销制度比较奇葩:要求员工的报销只能与其劳动合同关系对应,甚至明明营销经理要借款,即要求B公司的员工签字,理由是营销经理不是A公司的员工不能借款!
营销经理怕A公司小股东有意见,找我支招。我的观点是:
1.没有法条是像他们公司制度规定那么死板的,更不应出现这个人借款却要另一个人在作为领款人签字的操蛋规定。归口管理原则以业务的经济实质为根本,集团内发生的费用支出不应以经办人劳动关系为最终判断,通过培训申请明确受益公司来确定报销对象就可以;
2.以A公司小股东会有意见为由让B公司想办法解决。
2.
经过沟通,财务总监先是同意培训费用开B公司票,入B公司账,但以机票上有营销经理名字,只能入A公司。
营销经理再问我,我答:“财务都是你们,在哪里报销我无所谓,但是将来A公司其他股东有意见,不要找我的麻烦!”
于是,财务总监又安排会计找财务顾问咨询,会计师事务所给的回复是:“机票也可以入B公司的账,归到招待费”。而我的观点当然是全部入培训费。
最终,我们讨论的问题有两个:
1.A公司的营销经理到底能不能到B公司报销?包括机票费用?有没有理由和依据(具体的法规条文)?
2.如果可以报销,是入培训费还是招待费用?有没有理由和依据(具体的法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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