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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别提醒】“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中的发票包括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所以“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是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是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发票类型】纸质普票、电子普票、自开专票和代开专票的税率或征收率栏都是1%。
【提醒】取得税率或征收率栏为1%的增值税发票是合规发票,正常情况下开票日期是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开票日期2020年5月31日以后的也有可能,比如换票等等。还有2020年2月底以前,已按3%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红票的,按照3%征收率开具红票,需要重新开具的,应按照3%征收率开红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票。 【抵扣进项税额】1.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取得上述自开专用发票—鉴证咨询服务*咨询费,可以按规定抵扣41.55元。不是抵扣4197.00/(1+3%)×1%=40.75元。 2.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除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例】某一般纳税人从湖北省外小规模纳税人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假设该一般纳税人不适用加计扣除政策),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30元,其中增值税税额30元,则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270元(3030÷(1+1%)×9%),其中发票注明的金额为3030÷(1+1%)。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由于上述客票不显示税率,同时该次调整没有对上述抵扣计算公式调整,还是按照上述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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