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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个人所得税和实施条例的规定,综合所得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都需要合并进行汇算清缴。但是针对一些特别的工资薪金所得,因其有一定的政策背景,在新个税法下进行了适当平移,并从有利于纳税人角度,进行了一些特殊的税制安排,这些工资薪金所得可以不并入综合所得参与汇算清缴。 一、全年一次性奖金 1、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纳税人在2021年12月31日前有选择是否合并入综合所得的权利。 3、如果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月度税率表如下: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 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1 | 不超过3000元的 | 3 | 0 | 2 | 超过3000元至12000元的部分 | 10 | 210 | 3 | 超过12000元至25000元的部分 | 20 | 1410 | 4 | 超过25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 25 | 2660 | 5 |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 30 | 4410 | 6 |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7160 | 7 |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 45 | 15160 |
4、如果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上述3的计算公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 5、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举例:某纳税人2019年4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年终奖9.6万元,如果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 根据96000/12=8000元判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10元,该纳税人应缴个人所得税=96000*10%-210=9390元 6、有纳税人在2019年发放年终奖时选择了不并入综合所得,本年汇算时是否可以重新选择的问题,需要税务总局明确。在地方层面我们见到以江苏为代表的省份明确回复可以重新选择。 7、年终奖是否并入综合所得,需要纳税人自行确定。税乎网提供了相应的测算表格,如有需要请点阅读原文下载,表格样式如下: 方案 | 序号 | 金额 | 请输入您的全年税前工资数 | 1 | 600,000.00 | 请输入您的全年年终奖数 | 2 | 1,000,000.00 | 请输入您的全年累计个人承担的三险一金 | 3 | 20,000.00 | 请输入您的全年累计6项专项附加 | 4 | 15,000.00 | 您应选择的方案是: | 5 | 方案2 | 方案1:年终奖与工资分别算个人所得税 | 6 |   | 一、年终奖应缴个税计算 | 7 |   | 年终奖金额 | 8=2 | 1,000,000.00 | 按财税〔2018〕164号文号计算年终奖应缴个税 | 9 | 434,840.00 | 二、工资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计算 | 10 |   | 全年工资(不含年终奖) | 11=1 | 600,000.00 | 可扣除的费用(6万/年) | 12 | 60,000.00 | 全年专项扣除金额(全年三险一金) | 13=3 | 20,000.00 | 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 14=4 | 15,000.00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15=11-12-13-14 | 505,000.00 | 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 16 | 98,580.00 | 三、工资与年终奖合计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 17=9+16 | 533,420.00 | 方案2:年终奖与工资合并计入综合所得算个人所得税 | 18 |   | 全年工资(不含年终奖) | 19=1 | 600,000.00 | 全年年终奖 | 20=2 | 1,000,000.00 | 可扣除的费用(6万/年) | 21 | 60,000.00 | 全年专项扣除金额(全年三险一金) | 22=3 | 20,000.00 | 全年专项附加扣除金额 | 23=4 | 15,000.00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 24=19+20-21-22-23 | 1,505,000.00 | 工资与年终奖全年应缴个人所得税 | 25 | 495,330.00 |
注:本表仅需要预测人填写前4行数据,其它行次无须填写 年终奖临界点: 下临界点 | 上临界点 | 36,000.00 | 39,000.00 | 144,000.00 | 161,000.00 | 300,000.00 | 319,000.00 | 420,000.00 | 448,000.00 | 660,000.00 | 707,000.00 | 960,000.00 | 1,120,000.00 |
注:1、如果年终奖金额落在上下临界点间,可能导致多发钱,而到手的净收入少。 2、本临界点表根据财税【2018】164号文件测算,以每1千元的幅度增加进行测算,上临界点不能保证非常精确。 参考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二、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 1、需要符合国税发〔2007〕118号文的相关规定。 2、2021年12月31日前,可以选择不并入综合所得,按上述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政策执行。 相关政策: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延期兑现收入和任期奖励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18号) 三、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1、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第四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第四条第(一)项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股权激励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取得两次以上(含两次)股权激励的,应合并按第1项规定计算纳税。 3、2022年1月1日之后的股权激励政策另行明确。 税乎网提醒,上述综合所得税率表应是年度(非月度)综合所得税率表。 四、个人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个人因出境定居而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个人死亡后,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的年金个人账户余额,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对个人除上述特殊原因外一次性领取年金个人账户资金或余额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 五、解除劳动关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税乎网提醒:如果合同到期后公司不续期合同给予的补偿,不适用上述免税政策,应全额并入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六、提前退休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七、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 个人办理内部退养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计算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需要提醒的是,在新个税下如何计算,目前尚未见到官方指引。 八、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除第一条规定情形外(第一条规定为根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在住房制度改革期间,按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房改成本价格向职工出售公有住房,职工因支付的房改成本价格低于房屋建造成本价格或市场价格而取得的差价收益,免征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 九、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收入 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规定,个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关于开展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的通知》(财税〔2018〕22号)的规定,领取的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养老金收入,其中25%部分予以免税,其余75%部分按照10%的比例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由保险机构代扣代缴后,在个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的机构所在地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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