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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A公司和B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卖给B公司一批产品,B公司收到了A公司的产品后,用于生产,生产过程中发现质量不合格造成了废品,因为A公司提供的产品质量问题原因给B公司造成了损失,于是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A公司也同意赔偿,假如赔偿金额为100元,并约定这100元从下次合同款项中抵减货款。
问题:这100元目前存在两种争论,第一种:认为A公司开具红字发票,退款给B。第二种认为不能开具红字发票,A与B签订协议,按协议入账,该种情况不属于开具发票的情形。这两种争论那种是符合税法要求的,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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