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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权益性投资20%以上),它的业务在国内不用纳税。 理解下法背后的宗旨和精神,判断的基本规则, 1,关于流转税和所得税。流转税按属地化原则,与经营有关;在国外经营,所以在国外纳税。
2,关于所得税。一般来讲,根据法律实体来汇总纳税。比如,国外的分支机构,可能是你的子公司,属于你控股的,最终是要汇总成为集团的合并报表。集团是会计主体,不是法律主体。所以,在纳税时,每个子公司纳自己的税,集团控股公司纳自己的税,不含下面子公司。 当把它们合并为一个集团公司时,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都是我的利益,但从纳税角度来讲,法不是这么管的。
所以,法律主体是纳税主体。会计主体是投资主体。在国外的分支机构,所得税应该在外纳。国外经营的公司,不管是经营还是所得,都应该在国外纳税。
国外的分支机构,什么时涉及在国内纳税呢?有可能是分红时。 1,流转税。国外的分支机构与国内如有交易,我们按正常的两个国内国外之间的法律实体进行交易,属于进出口贸易,视同与第三方的贸易。
2,所得税。当国外的分支机构有利润分红回来的时候,拿到钱了,国内要征所得。为了一个良好的营商环境,避免双边征税,我国与很多有贸易往来的国家,都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有些税各自一半,有些税国外缴的少了,国内补齐,多了不退。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分红的在国外已交了,在国内不必再交。
具体执行,我们国内所得税是25%,如在国外交25%以上,不管。但是,若低于25%,需补齐。另外,为了避免有意避税,在国外显然税率低且有盈利,还不分红,直接把国外的所得并入本国纳税。
如果国外是盈利,已缴税,国内是亏损,整体合并起来并不需缴税,在25%税率以下的部分,以后分5年来抵。 1,在国外纳税,在国内不纳税的; 2,钱分回来时,少于我国税率需要补齐,多了不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