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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对上面说的三个板块公完成收购,有一下集中情况:
1、原公司甲是1号个自然人股东,实缴资本已到位,注册资本500万,营运资金规模2000万,超出部分资金来源为供应商和未分配利润,集团收购70%股权
2、原公司2号是1个自然人股东,实缴资本已到位,注册资本1000万,营运资金规模2000万,超出部分资金来源为供应商,集团收购70%股权
3、原公司3号登记法人为集团公司和自然人,实缴资本为0,注册资本500万元,营运资金3000万元,资金来源是供应商、银行借款和股东借款,集团需要注资与股东借款匹配的51%,设计高于注册资本部分的确认(资本公积还是向股东借款)
4、原公司4号登记法人为集团公司和自然人,实缴资本已到位,,注册资本1110万元,营运资金2000万元,资金来源是集团垫资、金融贷款和未分配利润,集团垫资部分对原股东股权稀释的问题
5、原公司5号登记法人为2个自然人,实缴资本为0,注册资本500万元,营运资金2000万元,资金来源是供应商、金融贷款和未分配利润,集团收购70%股权
以上公司股权转让、利润分配在账面的处理,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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