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主管工作的交接,在财政部《会计工作基础规范》有规定: 1、 第二十八条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会计人员交接,由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负责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交接,由单位领导人负责监交,必要时可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会同监交。 2、“第三十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因此,我认为财务主管办理交接可以参考以下几个方面: 一、办理移交的原因(工作调动或离职等),会计主管在任职期间的主要工作情况; 二、财务会计工作中的重大财务收支的事项;重大的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权益等情况说明; 三、已经开展,但尚未完毕的财务管理项目情况说明; 四、财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分工、岗位职权、工作流程等情况说明; 五、由财务主管负责保管的文件、制度、合同、会计档案、印鉴等; 六、财务部门所负责管理、监督的重要的资产情况; 七、如果财务主管还兼任会计核算工作,则须移交相关的会计核算凭证等资料; 八、重大历史遗留问题的说明; 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十、办理移交手续必须有监交人到现场负责监交,其监交人通常为本单位领导人,必要时由上级主管部门派人监交。移交人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交人要逐项核对点收。移交完毕后,移交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章,并在该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欢迎大家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