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海淀区十一五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加快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升海淀高端产业的核心竞争力,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开展2008年度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报时间 2008年7月21日至8月8日。
二、申报主体 项目申报单位需是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企业的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地必须在海淀行政区域内)。 申报平台建设项目的单位需是海淀区内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基地、孵化器管理机构。
三、申报条件 1、申报项目符合法律、法规及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政策。 2、项目申报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原则上应于2007年12月31日前登记注册,经营期不少于一年。 3、在项目计划投资中,企业需有与申请资金等额以上的自有资金匹配,项目申请资助金额不应大于企业的净资产数额。 4、项目单位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规范,财务状况良好,无违规违法经营记录,具有完成项目所需要的自筹资金。 5、项目原创性高,创新性强,知识产权明晰,具有较好的市场潜力和成长能力,能产生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6、项目执行期自2008年7月起两年以内完成。 7、项目完成时企业需取得可供考核的自主知识产权(如版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等)及相关技术、经济指标。
四、重点支持方向 1、创意产业集聚区、基地、孵化器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重点支持动漫、网络游戏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多媒体技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数字出版发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等。 2、数字影音业 重点扶持数字电影、数字电视、手机电视、网络数字音视频等新媒体内容作品;数字光影技术等产业关键技术的开发应用。 3、数字媒体出版业 重点印刷领域艺术品复制技术和工艺的开发应用;支持数字出版物内容集成技术、数字出版物内容辅助生成技术、数字印刷技术的开发利用。 4、数字设计业 重点扶持城市规划、工业设计、城市景观等城市设计;利用人机工程、可用性测试、虚拟现实等技术进行的设计开发应用。 5、数字动漫游戏业 重点支持具有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原创动漫、网络游戏作品;基于虚拟现实、沉浸技术的训练和教育类严肃游戏;基于高清的虚拟现实三维渲染、三维仿真技术的开发应用。 6、文化旅游业 重点支持具有民族、民俗特色的精品文化旅游项目;具有北京历史和现代特色的文化旅游商品研发推广;基于三维仿真、虚拟现实技术开发的旅游景区情景展示项目。
五、资助方式 在项目实施期内将根据项目实际进展以及企业自筹资金到位情况给予适量的资助补贴。项目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1、申报项目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2、项目已经获得海淀区其他政府部门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的; 3、项目申报单位因违法行为被执法部门依法处罚未满3年的; 4、项目申报单位违反相关规定,正在接受有关部门调查的; 5、申报指南重点支持方向之外的项目; 6、已经获得2007年度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升级、换代项目; 7、申请专项资金的用途、明细及测算依据等不符合资金管理相关规定; 8、项目未通过综合专家委员会或项目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的; 9、应由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
七、申报受理程序 (一)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向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2008年度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由项目申报单位填写并加盖公章); 2、《2008年度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 3、项目申报单位年检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及企业当期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财务状况说明等); 5、依据申报要求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文件及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二)材料制作要求 1、项目申报材料应规范制作,封面应注明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全称; 2、全部材料按顺序排列,统一采用A4纸,使用胶订方式装订。申请报告题目用小二号加粗宋体,正文部分用小四号宋体,单倍行距; 3、纸质材料一式六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008年度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表》和《2008年度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同时提交电子版1份。 (三)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专家对项目进行初审、评估,将符合资助条件的项目纳入区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库中,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项目资助方式和额度,监督项目实施。
八、受理单位 中关村科技园区海淀园管委会企业发展处 联系电话:88498091 地址:海淀区四季青路6号海的招商大厦6层东619室 九、其它事项 1、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未获得资助单位不再另行通知。 2、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项目征集、评审工作等相关事项拥有最终解释权。
海淀区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