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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下属有9个分支机构,业务比较简单其中有4个餐饮企业、2个零售企业、另外3个出租给别人了我们只收租金,它们分别在工商部门注册的是营业执照,它们的注册地址和经营地址与总机构同在一个办公楼里,它们分别在税务部门取得了税务登记证,自行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等。从2008年开始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总机构每季度末把本季度9个分支机构的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累加,再加上总机构的利润表中的利润总额,这样得出的利润总额乘以25%预交季度企业所得税。年末再调增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每年我们都请会计师事务所给我们作会计报表审计,报财政和国资委。
我这样做对不对,另外到了年底我不知道我该怎样做。请教一下各位,谢了。
是否需要每季度把9个分支机构的利润总额交到总机构????
[此贴子已经被eleven于2009-8-9 16:17:51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