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税务问题是可以筹划的。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承运部门的运费发票开具给购货方的;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货方的。因此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代垫运费不征收增值税。
也就是说:如果承运单位的发票台头可以直接写客户的名字,你们将承运单位开的发票和你们售货开的发票一并给到客户,那么你们公司只是暂时代垫运费,然后随货款一并收回,你们就不用交增值税了。
如果承运公司不能直接开发票给客户,只能由你们公司一道开发票给客户(金额为货品加运费的金额),那运费的增值税就要随销售的产品一起按17%计算,这种情况下的代垫运费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代垫运费,而是企业收回的运输成本,这可就是价外费用了。
如果你们公司是承运公司的大客户,你们可以直接与对方财务联络,拿一本发票放在你们公司开就好了,单价由业务人员确认好,月底把开票数与业务数核对一下,承运公司的利益能得到保障,他们也就没什么不放心了。把你们的货物发票与承运公司的运费发票一并寄到客户那里就行了。客户开发票的这部分公司代收代付的款项不用交增值税的。
叮嘱一句,你们要把货运发票留一份复印件在财务部,免得税务局来查的时候说不清楚啊。
有什么操作问题,咱们一道再来探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