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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离职补偿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查阅了相关资料,并咨询了北京地税12366纳税服务热线,现整理如下:ffice:office" />
一、员工离职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如北京市08年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则在京员工的离职补偿金在134,145元(44,715*3)以内的部分,都是可以免税的)。
二、按照政府规定缴纳的社保公积金扣除;
三、应代扣个人所得税=(一次性补偿收入-扣除的社保、公积金-当地上年平均工资*3)/工作年限*适用税率*工作年限。
四、其他补充说明:
1、【2001】年157号文件是对【1999】年178号文件的进一步完善和补充,提高的扣除标准,在原有的基础上在不超过当地上年年平均工资数额三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2、2008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具体见北京市统计局网站公告。
五、举例如下:
案例一:
北京市ABC公司员工张某09年因公司业务调整离职,张某在公司工作3年,月平均工资5000元,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给与其3个月的离职补偿金15000元,请问张某是否需要就此部分离职补偿金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由于北京市08年年平均工资为44715元,张某的工资在08年平均工资3倍以内,无需考虑缴纳个人所得税。
小结:09年离职员工补偿金在134,145元以内都无需考虑离职补偿金缴纳个税问题。
案例二、
某在京企业职工刘某在该单位工作10年,09年因与企业解除合同而一次性取得离职补偿金180000元,单位代扣社保公积金等15000元,其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1、在该企业工作10年(不满12年),其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80000-15000-44715*3)/10-2000】*10%-25}*10=835.50元。
案例三、
假如案例二中刘某工作年限为15年(超过12年的按照12年计算)则计算如下
={【(180000-15000-44715*3)/12-2000】*10%-25
}*10=321.30元。
六、参考文件:
文件1:财税[2001]157号
文件2:国税发[1999]178号
文件3:穗地税发[2000]246号,该文件对1999年178号文件中,第二条有充分的相应解释说明。
文件1:财税[2001]15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1]157号
2001-9-1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推进劳动人事制度改革,妥善安置有关人员,维护社会稳定,现对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三、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1年10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对于此前已发生而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文件2:国税发[1999]17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178号
1999-9-23
近接一些地区请示,要求对企业在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过程中解除职工的劳动合同而支付给被解聘职工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加以明确。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一、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三、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五、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偿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自1999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文件3:穗地税发[2000]246号(该文件部分内容失效,提供的思路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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