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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到一家旅游景点开发公司,目前公司挂了两个独立注册的公司,一家注册为外资独资公司称为总公司,另一家注册为内资公司称为子公司 现在总公司负责景点项目的持续开发投资,子公司负责已开发景的运营,总公司陆续开发好的项目如果交给(纳入)子公司经营,或对新建项目(如新建酒店)成立再单独注册公司经营,现在问题: 一、以哪种方式总公司将完工基建项目移交给移交给子公司经营,办理移交过程中交纳的税负最轻(少),项目涉及基建(如道路和景区不动产) 我的理解: 1、总公司将完工项目按固定资产方式入帐后销售转移,如果按建设成本价转移只需交纳千分之五的印花税。(关键税局认不认同转移价格) 2、总公司将完成项目按股权投资方式转移给子公司,即增加总公司在子公司的股权,亦只需交纳千分之五的印花税(这种方式好象比第1种好点) 二、以哪种方式将新建项目成立独立公司经营交纳的税负最轻(少) 我的理解: 1、总公司以股权投资方式成立全资或新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税负同上第2条一样 请教各位大侠我的判断和理解是否正确,另外有没有更好的减少税负的措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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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1-20 8:42:01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