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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关于股权投资损失的确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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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5:54: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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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投资100万设立一个子公司A ;现在该子公司清算关闭了,子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均由我公司承担了,同时子公司的资产也归我公司了,也就是相当于子公司清算时的资产,负债等都平移到我公司了,结果导致我公司投资损失150万元,那么我公司要在所得税前抵扣投资损失是100万呢,还是说150万,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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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1-24 17:30:0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以下案例供你参照

我公司2006年度除投资收益和损失以外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元。另外有一笔股权转让收入500万,股权转让成本为700万,损失为200万元,一笔投资收益为300万元。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我公司财务部门人员对如何计算企业所得税产生了两种方法:
第一种方法:[500+(300―200)―(300―200)]×33%=165万元。
计算理由是:投资损失200万元应在投资收益300万内抵扣,剩余未抵完的100万因投资双方税率相同免于征税。
第二种方法:[500+(300―200)―300]×33%=99万元。
计算理由是投资损失200万元应在投资收益300万内抵扣,300万投资收益因投资双方税率相同免于征税。
第二种观点可在2006年8月某权威报刊登的《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方案比较》一文中见到一例
“甲公司在2005年度将一项股权投资转让给乙公司,该项投资的计税成本为300万,转让价格为200万,转让损失为100万。2005年度甲公司扣除股权转让损失前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万。该公司当年无其它股权投资收益,而且预计近几年也不会发生股权投资收益。甲公司还有另外一项投资,被投资方为丙公司,甲公司持股比例为80%,由于丙公司资金十分紧张,近几年不准备分配现金股利,甲公司和丙公司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
筹划前:甲公司2005年度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万元(=500×33%)。
纳税筹划方案:甲公司可要求丙公司2005年度向甲公司分配利润100万(仅作利润分配的账务处理,而不实际分配现金股利),这样根据税法的规定,甲公司就产生了免税的股权投资收益100万,当年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100万就可以在税前扣除了。纳税筹划后的甲公司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32万[=(500+100―100―100)×33%]。
纳税筹划的节税效果为33万。”
请问《中国税务报》的专家,我公司应该采用上述哪种计算方法才符合税法的规定,有效规避企业的纳税风险?
江苏南京吉祥如意工业企业财务负责人 任伯乐

答:贵公司采用第一种计算方法才符合税法的要求,规避纳税风险。理由如下: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一条“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第一款“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国税发[2000]118号第二条“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第一款“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和第三款”“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从上述文件规定可以看出:股权投资损失只能在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内抵扣,而不能抵扣企业除投资收益外的自营业务利润。
上述第一种计算方法完全符合这一要求。当年的投资损失200万在投资收益中抵扣,余下的尚未抵扣完的投资收益100万元因双方税率相同免于补税。
第二种方法错误的原因在于,分回的投资收益在抵扣完投资损失后仅余100万,却再次按300万进行免税所得扣除,导致了企业自营业务应纳税所得额减少200万,造成少缴税款,产生纳税风险!
当然《股权转让损失税前扣除方案比较》中的纳税筹划方案计算结果亦是错误的,该方案的正确计算结果是200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为165万[=(500+100―100)×33%],纳税筹划的节税效果为0万,没有任何意义。”
在填列贵公司2006年的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填表说明,应在主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第二行“投资收益”栏填写300万;在第三行“投资转让净收入栏”填写500万,第十行“投资转让成本栏”填写700万,在十八行“减:免税的投资所得”栏中填写100万。
如此一来,贵公司就可以做好2006年度的纳税申报,达到规避税收风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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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12-3 14:07:00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不太同意楼上意见!
1、新的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 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2、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57号)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所以个人意见:直接扣除!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9-12-3 14:07:58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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