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于房地产开发公司,2007年以前普遍做法是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时间的次月开始交纳(这虽然不符合规定,但大家都是这样执行的).
在具体的实际操作中,税法规定了通常的“实质”原则,《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即税法在实际操作中,规定是以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主体。
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财税〔2006〕186号,即开发商与相关部门单位签订协议,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财税〔2006〕186号)。
参考以上规定,个人理解你公司应从2005年3月缴纳土地使用税.但具体到实际征收,还要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暂以纳税人据实申报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待土地面积正式测定后,再按测定的实际面积进行调整,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