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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五:企业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补充医疗及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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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8 11:00: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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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企业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企业年金费用,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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