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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汽车和房地产两大国民支柱产业的迅猛发展下,汽车作为一种代步工具自2004年以后迅速的成为一部分普通群众的主要交通工具,这些对公司运营方面也带来了方方面面的影响,如从原来行政部统一购车提供给高管们使用,转变为行政部不再派车或甚至有些分子公司压根都不再买车,而是由包括高管们在内的所有员工直接使用自驾车为公司服务,然后公司投入专门费用资源予以支持。
采取的方式一般有两种:1、直接在工资中以车补的明细项目列支,工资核算,照章纳个税;2、费用报销的方式。
本文要和大家探讨的就是第2种,这种在实务当中纠结的方式,这种包括税总在内的政府部门都一直不愿明确属何种性质的方式。(本人曾采取过多种途径:咨询直属税务主管部门、网上分别向地方税局和税总书面咨询,答复都是不了了之,不得要领)那么为什么这么一个小方面的事情让人如此纠结呢?其实它这事儿还真不小。企业经营要靠销售,销售需要团队,团队最多的费用是什么?是差旅费和交通费(区分同城市外和同城市内),特别是大型销售公司尤其。能够在销售线长期存活的人普遍比咱做财务的同仁们有钱,君不见基本上都有自驾车,有些甚至已经是豪华车了。纠结的方方面面就是一个字“税钱”:公司需要所得税前扣除,需要控制预算;员工不想额外缴税;财务也觉得扣缴个税麻烦。
费用报销自驾车的汽车费用,目前存在以下障碍:1、非公司自有车辆产生的费用,不能凭它属供应商发票(中石油和交管局)作所得税前扣除;2、个人以智力为公司服务要作为单独的纳税主体缴个税,以自驾车一并为公司服务也就要缴个税,并且还要和工资按月合并扣缴个税;3、财务需要将不定的报销款抠出汽车费用并和工资合并计税,操作也不便。
那么如何采取恰当的方式满足这几方的需求呢?
目前市面上也存在着两种做法:1、来者不拒,见票就收。这种做法要么就是不明就里,要么就是对咱税总的含糊风格非常的有信心。(本人认为直接用属于第三方的进项发票来入账,就和将开给B方的材料采购发票直接拿过来当作开给A方的材料采购发票入账一样可笑)2、从行政制度上制定一个内部管理文件,统一将员工的自驾车租赁给公司使用,然后直接拿汽车费用的相关发票入账,公司税前扣除,员工不缴个税和营税,皆大欢喜。该管理文件在税局备案,据说有些地方的税局是不置可否,而有些地方是直接表示不可以入账。
今天我们要讨论的解决方案也是这个第2条,讨论它的可行性以及税务风险。
正常情况下,员工将汽车租赁给公司使用。对公司来讲,相当于公司租赁第三方汽车,应取得第三方服务业发票,发票入账税前可扣除是理所当然了。另一方面对员工来讲,员工是取得了财产租赁所得,流转税方面需要缴营业税,所得税方面需要缴个税,员工无公司发票,需要到税局就财务租赁合同金额代开服务业发票交公司报销。这样来看,对公司无影响;对员工有影响,有可能既缴个税又缴营业税。
接下来,我们把员工方面的问题再展开讨论一下,一方面依营业税规定,营业税对于个人来讲,按月纳税的,起征点为1000元-5000元,即如果公司每月补贴的员工汽车费用在5000元以下的,不用缴营业税。另一方面依个税规定,财产租赁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月收入额”扣除“租赁过程的合理税费”和“800元限额的修理费”,然而还可扣除至少“20%的扣除项目”,再按20%税率计税。假设“可扣除的租赁过程合理税费”仅指营业税等,且当月又无修理费产生,则5000元需缴税800元{(5000-0-0)*(1-20%)*20%)}。
在此我又假设另外一种情况,依个税的这个规定,推断“可扣除的租赁过程合理税费”不仅指营业税,还包括产生租赁服务性劳务的耗费,这样该员工收到的租赁收入(油费和过路费等在公司的报销款)和发生的耗费(也是同样的油费和过路费等)是一样的金额,最后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上是零,不用缴税。
我们乐观估计,员工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和个税都依以上有利的两个假设,那么就只剩下一个基本问题:员工每月按补贴金额到税局代开服务业发票给到公司报销入账。
我们谨慎质疑,员工在租赁过程中产生的代开发票营业税和个税都依以上不利的两个假设,员工个人需缴名义上21%的税款(个税16%和营业税5%),公司可以按含税的款项对员工进行补贴报销(换算较麻烦,有循环计算的可能)。
我们再幻想预计,事情不仅像我们乐观估计的那样,而且在取得何种发票入账的问题下:因为没有达到营业税的起征点,不必代开发票,可以直接在租赁合同中将承运方(员工)的进项费用发票(油费和过路费等)指定为可以充抵入付款方( 公司)的账册的销项发票。这样发票的问题就貌似解决啦!不过仅仅因为一个商业合同就指定供应商进项的发票直接当作销项的发票提供给客户,会被税法认可吗?(难道这就是文章开头税务不置可否的原因)
说这么多,又或者不久的将来,税总直接出来“拨乱反正”,按什么经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其视作员工运用资产工具为公司提供的劳务(和运用智力一样),属雇佣劳务应一并计入工资缴税,不允许变相报销费用列支。
哈哈,又是一个纠结的问题?请大家不吝赐教!
[此贴子已经被eleven于2010-8-11 21:50:40编辑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