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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集团公司是生产型的自营出口企业,一般纳税人,经营范围:制造、生产、销售皮革、家具、锁、鞋、棉、化工原料、投资、房地产、计算机、企业管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现因在银行贷款信用额度用完,集团向多家银行贷款有2亿元、开出商业承兑汇票3亿元,集团有多家子公司(集团占90%、股东家属占10%),子公司都是独立核算的。
1、一家子公司是房地产行业,注册资金2000万,现新建三个项目(还没有销售收入),所需大量资金,集团汇款到该子公司有3亿元,时间大概有一年,给子公司无偿使用,没有收取利息,帐务处理上记其他应收款,集团贷款利息直接在集团公司列支。请问这种情况下,集团、该子公司各有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如何操作更为合理?
2、一家子公司是生产型一般纳税人,生产皮革,今年才有销售,到8月份止销售额才20万元,因集团公司在银行贷款信用额度用完,只好用该子公司名义去操作,向银行贷款、办理商业承兑汇票,现该子公司从银行取得贷款3000万元,商业承兑汇票2000万元,借给集团公司使用,帐务处理上记其他应收款,准备年末集团公司开利息发票给子公司,利息金额按银行扣子公司的利息一样计算,请问该子公司销售少,贷款、承兑汇票这么多,存在什么样的税务风险?如何操作更为合理?
不考虑集团、子公司怎么从银行取得贷款、汇票的前提下,银行风险忽略不计,集团公司与房地产子公司、集团公司与皮革子公司如何进行融资,如何规避税务风险?请详细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