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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收协定涉及的法律和主要税种:
在我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在外国:法人税、居民税、利得税、公司税、薪俸税等。 二、税收协定和国内税法的关系 (1)协定优先原则 《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协定的规定办理。 1》当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发生冲突时,遵循"国际法优于国内法"和"孰优原则",凡是国内税法规定的征税条件、待遇或负担严于或高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即应按协定执行; 2》如果国内税法的规定优于或低于税收协定的规定,则仍按国内税法的规定处理
(2)是对国内税法的限定 限定方式: --彻底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不予征税。(如:国际运输所得、与部分国家协定股权转让所得) --部分限定(税法规定征税,协定有条件的征税或降低税率征税。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股权转让、达到一定条件的非居民个人)
三、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征税差异 主要内容:
(一)经营所得、劳务所得
税收协定: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 常设机构是指: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营业场所,包括:代表处、工厂车间、建筑工地、营业机构、管理机构、员工在另一方停留工作等。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但仅以 x 月以上为限。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供某项劳务:仅以 x月以上或183天为限。
国内税法: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机构场所所得征税,无时间限定 。
(二)投资所得(股息、红利、利息)
1.股息红利
税收协定: 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中国可按以下税率征税: 与部分国家协定: 设置两档税率,即:参股比例达25%或以上时税率为5%-10%;低于上述参股比例的税率为10%-15% 。
与部分国家协定:只设一档税率,即5%-10% 。
与部分国家协定: 参股比例至少25%股份情况下,税率7%。
国内税法:
外国公司(非居民公司)从中国居民公司取得的股息所得,中国按10%税率征税。
2.利息 税收协定: 对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国可以按5%-10%税率征税;
对外国政府、地方当局、政府拥有的金融机构(一般指国家银行等)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
国内税法: 对非居民从我国境内取得的利息收入我国按10%税率征税;
对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我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予征税 (三 )财产所得(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所得等)
1.租金和特许权
税收协定: 非居民将其财产(包括有形或无形)提供给中国居民使用,取得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中国可按5%-10%税率就其收入总额征税;
个别协定:对有形财产使用权的转让(租金)按收入总额的60%或70%计算征税,税率同上。
国内税法: 对外国居民(非居民)将其有形财产提供给中国居民使用,取得使用费,即租金,以及将其无形财产提供给中国居民使用取得使用费,即特许权使用费一律按10%税率征税。
2.股权转让
税收协定: 对非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取得的收益的征税情况: 与部分国家协定规定:上述收益不构成中国纳税义务,即仅在对方国家征税。 与部分国家协定规定:在外国居民参股中国居民公司股份25%或以上时,上述转让收益构成中国纳税义务,即参股比例达不到的其收益不予征税; 与部分国家协定规定:上述转让收益中国有征税权,无参股比例限制 国内税法: 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所得来源地。即对非居民转让其在中国居民公司的股权取得的收益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应予征税。 四、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一) 税收协定不可以自动执行。 根据《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 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文件)规定,税收协定待遇分为审批类和备案类,非居民企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申请审批或办理备案后才能享受。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类 (一)税收协定股息条款; (二)税收协定利息条款; (三)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 (四)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国税发(2009)124号 申请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类 (一)税收协定常设机构以及营业利润条款; (二)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三)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 (四)其他税收协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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