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liqian01 于 2016-8-13 14:02 编辑
基本规定:
1、公司法规定上市发起人不超过200人,理论上以200人作为发起人。
2、证券法明确“公开发行”的定义,并规定“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附:保荐人培训证监会观点
(一)2010年1——3期 1、把握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不得超过200人,合并计算。【也就是说通过设立持股公司或其他方式规避股东超过200人的方式已经不再具有可行性,再次明确。在培训过程中,有券商问到该问题,会里明确这是属于故意规避200人规定,应予否定。】 2、两个例外情况:(1)2006年新公司法前的定向募集公司;(2)城市商业银行股东超过200人,如果形成过程不涉及违规并经过监管机构核准,不构成障碍。 3、对于2006年前与2006年后形成的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思路是区别对待,证监会正在研究相关意见。 4、委托和信托持股等方式:原则上不允许,直接量化至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超过200人。 5、目前股东超过200人的公司,原则上不要求为上市而进行清理,但如果决定清理,就一定要做好,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并且不要清理后马上申报,要求运行一段时间,合理把握申报时间。中介机构要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明确:股东超标的公司在清理之后需要运行一段时间,在另一份报告中指出运行3-5年比较合适。另外,如果是新公司法之后的200人问题,毫无疑问是要清理的,当然这样的情形几乎是不存在的,就算是有那也属于委托持股问题的解决了,因为新公司法之后股东超过200人工商局万万不会给你注册的。】 6、合伙企业可以做股东,算1人,但明显为了规避200人要求的除外: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章程》以及合伙企业运作实质判断。【应为普通合伙人】 7、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于200,进行核查但不构成障碍。 8、股份公司发起人超过200人,提倡以后上三板市场,不支持进行清理;即使清理,要求股份转让合法、自愿,最好等等再报,怕有人想不开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2010年4期 1、直接股东和间接股东或者二者合计计算超过200人; 2、关于94年-2006年之间出现的股东人数超200人的情况,证监会认为不要急于申报; 3、发行人对超限股东的清理工作应该慎重,清理过快会导致矛盾。保荐代表人要对清理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予以特别关注,尤其要小心“假清理”, “假清理”肯定会引起举报。CSRC要求保荐代表人对被清理出去的股东进行一一面谈,或者至少达到人数的90%以上;中介机构应对清理过程、清理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属于自愿、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 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人”是一个唯一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
(三)2010年第5期 1、对非法公开发行股票的定量化; 2、基本原则:直接股东、间接股东合并计算超过200人;存在两种例外情况:(1)1994年以前有合法审批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2)2006以前的一些城市商业银行; 3、2006年以前和2006年以后:在研究场外市场、相关政策等; 4、委托、信托持股:原则上不允许委托、信托持股,要直接量化到实际股东; 5、以公司或其他组织的方式来规避200人规定的,应合并计算; 6、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为了上市而对超过200人的公司进行清理,如果存在清理的,保荐机构要对清理是否合法,是否自愿,是否支付相关款项,有无纠纷或争议等问题出具意见;(要不存在风险隐患);做完清理的公司不要马上上报,清理后关注一下外部的反映,把握好上市申报的时间;
(四)2010年第6期 具有合法审批手续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历史问题公司股东超过200人没有问题,可以正常上报。如果是2006年以后存在股东200人以上的情形,肯定是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肯定不能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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