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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业务招待费“ANG="EN-US">8.33‰”筹划点
作者:洛阳求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于是有人就令:实际发生业务招费×60%=收入×5‰ 得出业务招待费“8.33‰“筹划点,认为当业务招待发生额为收入8.33‰时税前扣除限额最大。
虽说“扣除”具有抵税的作用,但这种一味强调8.33‰税前扣除限额最大化的筹划,仍然不敢苟同。试问一句,我们筹划的目的是什么?是税前扣除最大化?还是税后收益最大化?从税后收益等于(收入-成本)×75%来看,在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扣除”和“税益”是矛盾的两面,“扣除”最大化必然带来“收益”最小化;收益最大化必然要求“扣除”最小化。如此看来扣除限额最大化的筹划是不理性的!
设一企业某年度销售收入为1000元,除业务招待费外没有发生别的扣除费用。
(1)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元时(”8.3‰”以下)
所得税=(1000-8*60%)*25%=248.8元
税后收益=1000-8-248.8=743.2元
(2) 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8.33元时(等于”8.33‰”)
所得税=(1000-5)*25%=248.75元
税后收益=1000-8.33-248.75=742.92元
(3) 当业务招待费发生额为10元时(超过”8.3‰”)
所得税=(1000-5)*25%=248.75元
税后收益=1000-10-248.75=741.25元
通过上面三种情况的税收后收益比较低可知,业务招待费实际发生额低于收入8.3‰时收益最大,笔者有理由得出结论:“8.33‰”作为企业业务招待发生额的预警点,才是其存在的最大意义。
2011年3月13日星期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