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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企业涉税风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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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3-23 10:22:00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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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6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决定从2007年7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企业实行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该政策对以往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较大程度的修订和完善。一是调整和完善了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适用的优惠政策,二是重申和规范了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2007年6月,根据上述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下发《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笔者结合近几年工作的实际情况,对相关政策的一些风险点进行分析。

  (一)“四金”缴纳与税收政策规定不一致

  残疾人就业企业在实际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下简称“四金”)缴纳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缴纳时间与政策规定时间不一致。企业的正常人员和残疾人员的“四金”一般都是按季或半年汇总缴纳。二是缴纳方式不符合政策规定。社保局收取“四金”开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发票》一般为一张且不区分人员类别。这与总局、民政部、残联《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中“减免税申请及审批”第一项规定:“纳税人在每月提出减免税申请时,须提交当月为残疾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记录和当月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的工资凭证。”相违背,存在风险。部分企业存在以缴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代替基本养老保险等现象。对符合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缴费最高年龄界限以下的人员,企业必须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能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代替。

  (二)纳税人变通政策造成的风险

  新政策实行限额退税后,企业实际税收负担与实现税款直接相关,为了尽量少缴税款,一般企业通常采用的少记收入少记销项税额、账外经营等逃避缴纳税款手段,逐步成为福利企业可能采用的方式。部分企业通过对安置残疾人员突增大幅度增加退税款,部分企业销售收入增加而应纳税额明显减少。

  因为可以享受全额退税,有些企业不用担心税负过高,想尽办法偷逃、转移税收,使得福利企业的增值税平均税负明显高于一般企业。表现为:为他人代开或虚开发票,收取费用;在采购原材料时不按规定索取专用发票,以普通发票或白条入账,进项税额的抵扣不抵,增值税专用发票可要而不要,以此压低原料购进价格;关联企业之间转移税负至福利企业,一方少缴,另一方多退。同时,企业还外购部分货物用于销售,申请退税,按规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是不能退税的。这些都存在较大的涉税风险,需要纳税人注意。

  (三)企业财务管理不规范造成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一些企业账簿设置不健全,没有原材料、产成品明细账,仅凭自制凭证确定产品成本,随意性大;企业的现金管理混乱,生产经营过程中大量使用现金交易,又缺乏对现金的有效监控;有的企业的会计核算明显失真,与经营常规不符;企业费用支出等缺乏真实有效凭据,成本费用超标准列支,用白条、收据、自制单据列支支出,还有个人消费、福利费支出、非本单位人员支出进入企业费用。

  (四)残疾人员上岗“名不符实”的风险

  国家在税收政策上虽然明确了企业残疾用工的比例和最低人数,但是仍有部分在这上面“做文章”。一些企业采用灵活的用工办法,虽然长期使用残疾人,并达到了一定的比例和人数,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残疾人既有长期挂名不上岗、临时“客串”的,又有一证多户等违法现象。还有不少残疾人在多个企业挂名上班,给税务检查当摆设。而实际上有时候它们使用健全人在工作,残疾人的实际上岗率到不到规定的标准,企业只是利用残疾人骗取退税款。

  (五)延期申请退税的风险

  延期申请退税,造成企业实际销售情况不能核实或者准确核实,为以后造成隐患,有可能得不偿失。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企业在每月申请退税,但部分审批与实物核对往往成为形式。如每月生产的货物因受时效限制在下月申请退税时都已售出无法核实,更为突出问题的是企业普遍存在跨月申请现象,个别企业存在跨季跨年申请退税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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