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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投资经营决策与税收规划ffice:office" />
序 言
一、企业生命周期与税收规划
1、生命周期规划
2、税种规划
3、特定事项规划
二、税收筹划不是技术而是决策的艺术
三、健康才能长寿
刑法第201条偷税罪的修改,从2009年2月28日起,“偷税”将不再作为一个刑法概念存在。 其一:《刑法》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取代了原法律条文中“偷税”的表述。“偷”是指将属于别人的财产据为己有,而在税收问题上,应缴税款原本是属于纳税人的私有财产,纳税人让渡给国家的仅是税款使用权,并没有放弃其税款所有权。在中国,之所以发生过去所说的“偷税”行为,是因为纳税人没有依法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从另一角度来说,是没有让渡这部分税款的使用权,因此有必要将这种行为与刑法的平常概念中的"盗窃行为"加以区别。《刑法》不再使用“偷税”的表述,反映出立法者在对公民私有财产概念理解上的变化,并进一步地体现在刑法有关条款中,可谓是中国法律的一大进步,也是建国以来公共财政研究与实践的具体体现。 其二:《刑法》不再对不履行纳税义务的定罪量刑标准和罚金标准作具体数额规定。《刑法》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取消了修改前《刑法》分别规定的“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和“十万元以上”的具体数额标准。
其三:《刑法》增加规定,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这点主要基于打击不履行纳税义务犯罪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维护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保证国家税收收入,对属于初犯,经税务机关指出后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履行了纳税义务,接受行政处罚的,可不再作为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处理可以较好地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原则。
第一部分 招商引资
一、不得与政府签署涉及到税收优惠的条款
1、凡税法颁布的税收优惠,无须通过协议加以约定;凡与税法相抵触的税收优惠,即使签署也无法履行
案例1:山东东岳集团(H股上市公司)在内蒙赤峰投资,与当地政府协议约定2免3减半的优惠。企业完成建设开始经营后,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申报当年所得税。
案例2:山东莱芜对外商投资企业的误解。
2、签署“按缴纳税款中地方政府应享有的部分”返还条款
多边性、模糊性、争议较大【利益多方:省级人民政府、地市级人民政府、区县级人民政府】
3、可签署“财政扶持”“财政奖励”等条款
应在月(季)度后 工作日,凭纳税凭证到当地财政局按照公式计算,由财政拨付财政奖励资金。
财税【2009】87号规定的条件:
(1)政府明确拨款用途
(2)政府加强资金监管的文件
(3)企业使用情况在账面明细核算
二、案例
国税函〔2009〕18号《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补偿款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8〕183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未来煤矿开采期间因增加排水或防止浸没支出等而获得的补偿款,应确认为递延收益,按直线法在取得补偿款当年及以后的10年内分期计入应纳税所得,如实际开采年限短于10年,应在最后一个开采年度将尚未计入应纳税所得的赔偿款全部计入应纳税所得。
第二部分 投资
一、投资方式
1、新设
财税【2006】001号 非货币性资产出资是否是为新办企业
2、增资扩股
3、收购股权
二、地区选择
案例:某化纤生产型上市公司,总部位于山东。2006年市场火爆,借机投资,增发股票5亿元,根据企业的考察和可行性研究,决定投资到新疆(资源优势、土地成本优势、人工成本优势、税收优惠对生产企业五免五减半、鼓励行业15%所得税率)
选择与当地企业合作,公司以现金增资,占股权的80%。2008年开始生产,税务局通知缴纳所得税。文件依据
三、企业组织形式选择
案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分期开发完毕后将开发产品(已售和未售)的管理权移交给其关联的物业公司。产品销售状况良好,但入住率比较低。在业主办理入住装修前到物业公司办理领钥匙手续。
其物业公司为其关联物业公司的分公司。
四、股东身份选择
1、法人治理结构
2、管理架构
3、税收的考虑
案例1:甲公司(股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东为张">东为张先生和李先生)于2005年出资2000万元成立全资房地产子公司M。公司成立后购买了一块土地,成本约2000万元。2009年6月,甲公司将M公司转让给乙公司,协议转让价为6000万元,转让日M公司净资产为2000万元。
(1)如果将此利润分配给甲公司两位股东,税负状况如下:
甲公司应缴所得税:(6000-2000)*25%=1000(万元)
分配给投资者须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000-1000)*20%=600(万元)
(2)如果张先生与李先生为M公司股东,其税负状况如下:
(6000-2000)*20%=800(万元)
问题:与香港客商洽谈合作设立公司,应该是以港商个人身份出资还是以香港公司身份出资?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如欲长期持有该股权,建议以个人名义持有
财税【1994】
与香港签署的税收安排,在大陆免税视同已征
(2)如持有目的是增值后转让
个人转让股权税率20%
企业(外)转让10%预提所得税率
五、基于上市的考虑
现象:上市前大多存在股权结构的调整,原因为初始设立时股权设置存在问题。
案例:
(1)北京某多元化国企集团公司,拥有18个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司、5个矿业公司、9个生产型企业(2家已上市)、8个商贸供公司、以及若干酒店等公司。计划将18个房地产公司打包增发到某ST公司,控股该公司从而实现借壳上市。由于该18家房地产公司股权分属于集团公司和其他子公司持有。集团聘请的主承销商设计如下方案:
第一步:由集团成立全资房地产控股公司M。
第二步:集团公司将其及所属公司持有的18个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M公司。
第三步:由某ST公司定向增发收购集团公司持有M公司的全部股权,从而集团成为ST公司的控股股东。
(2)问题分析:
由于土地增值和增发价格等各方面的考虑,在集团和所属公司将股权转让给M公司均按照公允价值计价,导致产生股权转让盈余3亿余元,从而产生约1亿元的所得税纳税义务。
(3)后续
由于证券市场的持续走好,该ST公司成为多家公司的追逐对象,借壳成本加大,导致最后集团公司放弃该项计划。
(4)应该如何回避企业资产重组过程中的所得税影响呢?
财税【2009】59号,采用以支付权益工具(换股)为对价。
六、基于税收政策的考虑
案例:某国有甲药业集团公司在上海浦西注册(注:该地所得税率为33%),控股子公司乙在上海浦东注册(注:所得税率为15%),控股子公司又控股若干企业(适用税率多为33%)。
分析:乙公司从其控股子公司分回利润不用补交所得税,但甲公司从乙公司分回利润须补交33%和15%的差额部分的所得税款。
注:老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现不适用。新规定境内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均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持有上市公司股权不超过12个月的股票投资除外)
七、基本原则
一、不得以自然人身份与其他股东共同出资
1、税后分配(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均须按照20%的税率征所得税;境内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均不用补缴企业所得税。
2、个人分配后用于投资而非消费则重复征税。
3、股东借款超过12个月视同利润分配。
4、公司清算损益须按20%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只能做自己公司的股东。
八、关于出资方式
公司法规定:现金(比例最低为30%)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长期投资)公司法中的相关约定
(一)问题思考
1、公司法明确不得出资的劳务如何出资?
2、车库使用权如何出资?
3、房屋使用权如何出资?
(二)税收上的考虑
1、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及其他无形资产出资的营业税问题
财税【2002】191号文件
案例: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80%的股权,以不动产为对价的税收处理?
2、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财税【1995】48号
补充规定
3、所得税问题
国税函【2008】88号、国税函【2008】828号
非现金资产出资视同销售
4、被投资方接受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办理过户的契税处理
财税【2008】175号
关注各地方税务机关对全资企业的界定
案例:北京某房地产项目公司,开发商业用房和写字楼,销售情况很好,约有1/5的房子尚未售出,某山西煤老板欲购房,拟用于出租。
问题思考:
甲乙二公司拟合资成立一家公司M,其中甲方以现金出资3000万元,乙方用房产出资协议价格7000万元。公司M在办理产权过户时须缴纳契税。采取何种方式可免除契税负担?
在合理的商业目的下,可按如下步骤实施:
第一步:甲乙签署借款协议,甲公司借给乙公司现金3000万元。
第二步:乙公司以房屋和现金出资成立全资子公司M。想当地税务局申请免税。
第三步:甲公司受让乙公司持有的M公司30%的股权。
5、设备出资
非货币资产出资超过25%,不视同新设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放大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可按约定比例分配
在监管期内的设备如何进行投资?
明确监管期限,视情况进行处理;签署合同,委托加工,监管期满合作设立有限公司;公司分离,让合作方对分立的公司增资。
6、存货出资
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实施细则第四条),按照税法的规定,投资单位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被投资单位取得专用发票后可以抵扣;
但实际情况是,公司尚未成立,也还未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公司法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缴付。
7、股权出资
个人以非现金资产出资,评估增值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前的规定 国税函【2005】319号:暂免征收,将来处置时将初始取得成本作为扣除成本。
最新的规定 国税发【2008】115号:由被投资方代收代缴;
代收代缴的义务:《税收征管法》第69条
第三部分 收购股权
案例:张先生2005年出资100万元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张先生将股权转让给李先生,转让价款300万元,转让日净资产250万元。
张先生的税负情况如下:(300-100)*20%=40(万)
如果将当期收益全部分掉后在将股权平价转让L150*20%=30(万)
典型的重复征税
一、收购前要求转让方先行分配
对于购买方而言降低收购成本;对于出让方而言如为个人股东可有效避免重复征税。
二、尽职调查的注意事项
1、聘请注册会计师(税务师)对目标公司以前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审查;
2、目标公司以前年度的亏损,在剩余年度内可以弥补的,应取得确认文书;
3、明确目标公司各项资产的计税成本
案例:甲公司持有M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M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甲公司欲将M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转让日账面净资产5000万,主要资产为一宗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5000万元;土地转让日评估价为1.2亿元;协议转让价格1.3亿元;
三、其他注意事项
1、收购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外商的股权
已享受二免三减半优惠,经营期不满十年,目标公司须补交已享受的优惠
问题:如果生产性外商投资正在享受二免三减半中,如何操作才能?
财税【2009】92号
2、收购外国公司、外籍个人、境内个人持有的境内公司股权,收购方负有扣缴预提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应在合同条款中予以约定。
四、收购股权支付佣金的税务处理
案例:甲公司为了收购M公司的股权向张先生个人支付了一笔佣金3000万元,股权收购价款13000万元。
张先生的税负情况:提供劳务发票3000*5.5%=165(万元);
个人所得税:(3000-165)*80%*40%-0.7=906.50(万元)
合计:1071.50(万元)
甲公司:会计账面价值13000(万元);税务计税价格10000(1+5%)=10500(万元)
问题探讨:
如何处理才能将佣金计入投资的计税成本,同时降低张先生的税负?
建议张先生以个人名义以10000万元的价格收购,然后按照130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张先生个人实际税负为:(13000-10000)*20%=600(万元)
五、合同条款的规范
案例1:甲公司拟收购一家保健品公司,公司为亏损单位。注册资本为2400万元,累计亏损500万元,以预付、其他应收等列示的关联单位往来800万元。现以1300万元作为对价收购,同时免除关联单位往来800万元。
案例2、某公司收购江苏电力系统下的M房地产开发公司的股权,协议受让价为3亿元,合同条款中有如下约定:
(1)转让方对M公司“未开发土地”“公寓工程”等签订协议前的成本费用承担责任
(2)因土地溢价转让产生的潜在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由转让方承担。
第四部分 融资业务与税收规划
一、融资业务的相关人
债务人 债权人
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
境内企业 境外企业
法人 个人
关联企业 独立企业
二、关联企业的资金往来
原则:一定要收取利息。征管法第36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
案例:某房地产公司欲到香港上市,聘请普华作为审计师。公司与各项目公司及项目公司间资金往来比较频繁,均在其他应收应付项目反映。审计师认为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要求公司按照独立运作公司收取利息,由此产生大约2000万元的营业税负担。
关于统借统还的规定:财税【2007】7号、财税【2002】13号、财税【2006】134号
问题探讨:母公司将款项借与子公司,如何操作才能不收取利息?
三、企业与个人的资金往来
财税【2003】158号:股东个人借款,期末为归还视同利润分配
国税发【2005】120号:满一年的个人借款
财税【2008】83号:个人借款用于消费,产权办理在个人名下,满一年未还,视作工资薪金。
四、关于假按揭的问题
个人利息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
第五部分 土地出让
1、案例:江苏宿州某房地产公司承建的市区旧城改造,签署土地受让合同面积2000亩,当前已经办理产权证正在开发的土地180亩。税务部门要求按照2000亩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税【2006】186号规定:未注明土地缴付时间的,一律从出让合同签署的次月起计算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案例:江苏扬州东方高尔夫占地面积3000余亩,土地使用税成为公司纳税较大的税种。
将公司分立成2家公司,一家承续原高尔夫俱乐部的业务,另一家作为鱼业养殖公司,利用高尔夫球场水面养鱼。根据相关的税收优惠,农林牧渔所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3、案例:江苏南通承接了江苏省运动会,须建造体育馆等体育设施,投资总概算为18亿元。可是政府无钱投资,市政府决定将体育场馆用地和周边商业用地打包拍卖,引进有实力的开发商开发商业用地和建设体育场馆。
某开发商中标该地块,在建造体育场馆的同时开发周边商业,由于配套设施完善,商业项目运作非常成功。可是作为配套设施的体育场馆仍在公司账面列示。公司请求将体育场馆捐赠给政府,政府认为维护成本太高不愿意接收。同时企业还需承担该项房产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企业对策:
请求政府改变土地用途和性质
将场馆出租。
第六部分 租赁业务与税收规划
一、整体租赁,分别定价
甲公司将一栋闲置的厂房租赁给乙公司,约定租金1000万元。根据房产税的相关规定,企业需申报缴纳房产税120万元。
该1000万租金应该由三部分构成:房屋租金;场地使用费;设备租金
二、基本原则:凡能提供劳务服务的,需要从租金收入中分解出来,并通过服务公司来解决
三、避免重复征税:
1、甲将房屋租赁给乙年租金100万元,乙将其转租给丙年租金120万元。税负情况如下:
甲:100*5%=5 (万元) 乙:120*5%=6 (万元)
2、甲委托乙租给丙120万元,付给丙手续费20万元
甲:120*5%=6 (万元) 乙:20*5%=1 (万元)
3、丙委托乙承租甲资产,付给甲租金100万元,付给乙手续费20万元
甲:100*5%=5 (万元) 乙:20*5%=1 (万元)
四、案例:租赁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基本情况:
M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拥有福州一项目公司,项目概况:一楼为商铺,二—四楼为商场,五层及以上为写字楼。项目公司除商场外其他基本售完。经招商,将二—四层整体租赁给某商业上市公司作为大卖场。约定年租期20年,年租金1000万元,前三年租金在第三年末一次性支付,第四年起每年年末支付。
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其他项目急需资金。与承租方协商,将前三年的租金提前一次性收回,同时按照33%的利率扣减利息。
(二)税收负担分析:
1、营业税及附加:3*1000*5.5%=165 (万元)
2、房产税:3*1000*12%=360 (万元)
3、利息: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睡前不能扣除。
4、所得税:因为只有折旧、税金及允许抵扣的利息,会导致当期所得税畸高。
5、资金转贷:将租金收回后拆借给同集团的关联公司使用,还需负担相应的税金。
(三)改进建议
1、按照银行同期利率签署借款合同。
2、补充协议对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部分降低租金。
四、关于售后回租
开发商业地产广泛的促销手段,实际具有融资的性质
(一)模式一:一套售价1000万元的房产,开发商承诺五年内由地产商回租,与业主签署合同年租金80万元,相关税费有开发商承担。
开发公司成立经营管理公司,由其与业主签署合同,经营公司负责招租,开发商自留物业也有经营公司招租。
税负分析:
1、经营公司对外招租,租金肯定低于80万元,造成经营公司的巨额亏损;同时开发公司因售价高而导致各项税负增加;
2、转租,重复缴税;
3、经营公司为业主承担税款,税前不得扣除;
(二)模式二:
一套售价1000万元的房产,开发商承诺五年内由地产商回租,与业主签署合同年租金80万元,相关税费有开发商承担。
按照760万元收款,三年的经营权归经营公司所有。
国税函【2008】726号、、国税函【2007】603号(已全文失效)
国税函【2008】865号
(三)正确的做法
开发公司成立分公司,由分公司与业主签署委托租赁合同,业主出具授权委托书,约定如租金高于80万收益归经营公司所有,收益如低于80万由经营公司补足。
五、购房免物业管理费
1、老业主推荐客户免物业费
作为佣金处理,业主开具佣金发票同时物业公司开具物业管理发票。
2、销售促销免
由开发公司承担,物业公司开具物业发票。
3、房屋质量免
由开发公司承担,属于补偿收入,无须征收个人所得税,物业公司开具物业发票。
六、购房送礼品
1、买房送空调、装修:凡是能安装到房屋内的,应计入开发成本
2、买房送汽车:分解合同由汽车经销商将发票直接开给业主
3、买房送上学名额:公益性捐赠
七、合同条款规范
第七部分 合作建房(合作开发)
一、合作及分配形式
房地产开发公司拥有土地,报建、立项并开发,合作方提供资金(非股东身份),合作方取得收益的形式有三种:
1、现金(按收益约定的比例和固定的回报)
2、开发产品(须办理过户手续)
3、现金+开发产品
二、税收规划
合作收益应包括二部分:利息费用和劳务等费用。应将分配的收益分配为借款合同和劳务等合同。
留用开发产品的处理:留用后分立公司然后由合作方吸收合并该公司。
第八部分 购销业务与税收规划
一、关于采购
案例1:天津某台商独资企业,2008年主办春季客户联谊会,活动期间向客户赠送数码相机共计180万元,商场开具普通发票。
分析:
1、应在厂家购买
2、在采购合同中,要求在产品上注明公司的LOGO,以宣传品的形式进入营销费用
3、办理入库手续后,再领用
4、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案例2:扬州某集团公司所属甲乙两公司,其公用同一品牌,甲公司生产衬衫,乙公司生产西服,甲乙均为外商投资企业,已享受二免三减半税收优惠。甲乙双方各自对外签署协议对外销售,签署协议后甲乙在内部购销后对外销售。
二、关于销售
案例1:浙江某食品加工企业,生产食用罐头。生产过程先对农产品进行粗加工,然后进行精加工处理。
农产品粗加工环节免税;将生产工艺划分为2个部分,分别设立2家公司。【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2:茅山牌苦瓜茶,自行种植苦瓜,然后切片、烘干、包装后对外销售
分解生产过程,设立一家种植公司同时设立一家加工公司。【【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案例3:中国一拖,主要产品为挖土机和拖拉机
成立销售公司,批发零售农机设备。【国税发【1993】151号】、【财税【2001】113号】
案例4:山东某轮胎生产企业,轮胎为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并于生产环节征税。
子午型轮胎(外胎)免消费税,但内胎不免。【财税【2000】145号】
成立销售公司,购销内胎;外胎有生产厂家自行销售。
案例5:广东某地板砖生产企业,材料为高岭土,来源为当地农民开采后送到加工厂,增值税的进行基本没有。
财税【2008】156号、财税【94】4号
第九部分 股权处置
一、股权处置的形式
保留预案企业、注销企业
二、股权转让
(一)涉及的税收:印花税、企业(个人、预提)所得税
案例:山东某民营企业集团(家族企业,父亲为董事长,儿子为总经理),2006年初出资8000万与当地的张先生合资在内蒙成立矿业公司,当年勘探成功并实现开采。2007年由于家族的原因,拟转让该部分股权,拟作价1.6亿元并委托张先生交易,转让价格超出1.6亿元的部分归张先生个人。张先生将其意欲转让股权的消息通过一定的渠道公布出去,立即有数个买家与张先生联系,其中王先生在征得张先生的同意后,聘请了专业的勘探队进行了勘探,勘探结果出来后,张先生通过非正常渠道获取了勘测报告并将报告分发给了购买意愿较强的买方。王先生知道此事后,找张先生一起飞抵山东,开出一口价6亿元受让其80%的股权。
交易各方的税负情况:
山东公司:企业所得税(60000-8000-60000*5%)*33%=16170(万元)
企业盈利状况:60000-8000-44000-16170=
张先生税负:流转税44000*5.5%=2420(万元)
个人所得税(44000-2420)*80%*40%-0.7=13300(万元)
正确的做法:公司将股权以16000万元转让给张先生个人,张先生再将股权以60000万元转让给王先生或其指定的公司。
山东公司的税负情况:(16000-8000)*33%=2640(万元 )
张先生个人税负情况:(60000-16000)*20%=8800(万元)
(二)股权转让的原则
先分配后转让
《公司法》股东分派红利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而不一定是股权比例。
案例:甲公司持有M公司85%的股权,投资成本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持有N公司100%的股权,投资成本54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
乙公司欲购买甲公司持有的M公司的股权,甲公司的税收负担:(6000-1000)*25%=1250(万元)
如果甲公司与乙公司交换股权,双方没有税负。
实务中:乙公司可以6000万元现金出资,然后与甲公司交换股权。
财税【2009】59号
三、股权清算
案例:甲公司系2001年由A公司和B先生共同出资设立,2009年9月公司股东会决议停止经营、解算并解算公司。规定的程序如下:
1、公告并成立清算组
2、企业申请,经税务稽查机关稽查,查补税款及缴纳各项滞纳金、罚款等
国税函【2008】108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优先权包括滞纳金问题的批复》
财税【2009】60号《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01]157号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3、清算审计
4、分配剩余财产
四、合并注销
第十部分 总结
一、基本原则
1、从企业持续经营和盈利的角度来看,所有的交易安排均是使所得税在时间和空间【集团不同的单位成员间】合理地分布,获得所得税支出的货币时间价值,并不能绝对地减少企业集团的所得税负。相反随着利润在集团成员企业间的重新分配,还会产生新的税收和费用【如流转税等】。
2、真实交易风险:交易必须以真实的交易为背景,即必须具有真实的商业目的。
2.1所有的交易必须具有相关的决议、授权、经办、审批等内部控制记录。
2.2所有业务必须配备相应的专业和工作人员,并有相关工资薪金的发放记录。
2.3具有正式的物流记录、现金流量记录和相关的会计记录。
3.税收政策变动风险:必须与当地税务主管部门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动向。
4.所有协议签署前须经专业的财税人士审核。
二、财务部在税收管理中的职能
1、
2、应纳税额的多少与财务无关,税额的大小是由生产、经营、管理实际经济业务所决定的。
3、技术层面
4、国税发【2009】90号《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指引》
5、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企业风险管理—整合框架》(美国COSO制定发布)方红星译 P114:首席财务官应该与其他职能机构的负责人平起平坐地参与决策。管理当局使他或她关注的面更狭窄——例如局限于财务报告和理财的主要领域——的任何企图都会严重制约主体成功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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