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打扰您了。
有个问题想请教下您:
我公司在海南注册,海南有办公地点,但实际是在湖北办公,主营业务是培训业,在湖北进行培训劳务。
现在又成立了武汉分公司,与总公司一起办公,一套人马。主要是为了开发票方便。因为总公司在海南注册后,由于当地税务局素质低,税控机只能开5%的营业税发票,而我公司是按照3%缴纳营业税的。所以一直没有申请购买发票,一直是在税务局代开发票。沟通不妥后,公司又搬到武汉,故成立武汉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并以武汉分公司的名义业开具了银行账户。现在开票是以武汉分公司的名义开票。
现在,在总公司的凭证中,既能看到报销的发票是分公司的,也能看到发票抬头是总公司的。也就是说分公司的发票混在总公司的凭证中,没有独立核算。
请问,如果上市审计的话,这样妥否?
请问:以分公司的名义开票,那营业税就都交在分公司所属地的税务局了,总公司那里如何申报缴纳营业税?
感谢您的答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