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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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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好:
我公司和一家国外企业A公司的业务是通过另外一家国外企业B公司介绍的,我们一直给B付佣金,而我们公司近三年外销80%的产品都是给A公司的,税务局说这样的话我们和A是关联交易,应该不需要付给B佣金了,要求我们把佣金冲回,并补税。请问税务的说法正确吗?还有就是想求一份佣金协议的样本,请帮忙指点,多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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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
首先确定你们之间是否为关联交易: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有关关联交易的8个认定标准判断
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定价有调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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