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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1)某高档瓷器批发企业,年应纳增值税销售额300万元,会计核
算比较健全,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适用17%增值税税率,
由于是高档店,瓷器的进销差价比较大,进价为销价的
20%。
在这种情况下:应缴增值税=300*17%—300*20%*17%=40.8
万元
筹划:将企业进行“分劈”,分设为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核
算单位,如果客户购买的产品多为最终消费者,小规模纳税
人的销售公司含税销售价格两个企业含税销售额分别为
175.5(300*1.17/2)万元和175.5(300*1.17/2)万元。符
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应缴增值税:175.5/1.04*4%+175.5/1.04*4%=13.5万元。
利润增加:(175.5/1.04*2—300)—300*20%*17%+(40.8—13.5)
*10%=30.03万元。
请问这种处理方式,税务局认可吗?再者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没有这么高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