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鄙人所在企业属连锁超市业,就像大润发,采用零售价法核算,这就涉及到一个进销差价的问题,本次在税务稽查中,税务局认为我的一项关于商品退补的进销差价做的不符合税法规定,要求调增。这项商品退补的含义是:供应商的整批货物没有折扣,但经协商,供应商同意在我方发生销售的商品给予相应折扣,并开具了相关发票,我方做帐时,按照供应商折扣后的金额计算进货成本,正常反应当期损益,,税务认为我方后滞后纳税的情况,请高手予以指点。为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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