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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法律规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29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01号)等规定,外籍人员取得以下项目,可在工资薪金税前:(1)取得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的征免规定外籍人员取得下列补贴,凡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合理的,免缴个人所得税:①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合理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洗衣费;②因到中国任职或离职,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搬迁费收入;③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④受雇地与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每年不超过2次的探亲费用;⑤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2)外籍个人取得港澳地区住房等补贴的征免规定对于受雇于境内企业的外籍个人(不包括港澳居民个人),因家庭、教育等原因居住在香港、澳门,每个工作日往返于内地与香港、澳门等地区,由此境内企业(包括其关联企业)给予在香港或澳门地区的住房、伙食、洗衣、搬迁等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的补贴,以及上述外籍个人就其在香港、澳门进行语言培训、子女教育而取得的费用补贴,在申报缴纳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凡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为合理的,免缴个人所得税。(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扣除规定企业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凡以支付其雇员工资、薪金的名义已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均应计入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未在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而支付或负担的其中国境内工作雇员的境外保险费,如确属于按照有关国家法律规定应由雇主负担的社会保险性质的费用,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在中国境内企业工作的雇员个人支付的各类境外保险费,均不得从该雇员个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但是实际工作中,外国人提供的伙食补贴发票就是就餐发票,而且金额超大,一个月2万,这是否有很大的税务风险?
出差补贴,实际上是出差的住宿和餐饮,金额也上万。
心里没底,这样为他们记账是否合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