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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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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是2007年与一家香港外资企业合资,合资日是2007年9月,合资时有未分配利润,年底时有1000多万未分配利润,在2009年进行利润分配,比如分配500万元,外资企业占股比例为50%,应分配250万元,根据财税2008(1)号文,四、关于外国投资者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利润的优惠政策 ffice:smarttags" />2008年1月1日之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2008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当时分配时,税务也办了免税证明,没有交10%税,现在税务局说还要让我们交10%年税,到底合不合理,请教一下大家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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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会计
看你是什么时期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了,文件不是很明确的规定了吗?
先研究好文件,再研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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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
如果用2008年后取得的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是否也要交10%的企业所得税?
另,如果中方用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外放是否也需要交税?
公司法规定的同股同权,分配双方都进行分配,税法又规定进行分配时外放需要缴税。
假如在合资前即2007年9月前有700万元,合资后即2007.9-2007.12月有300万,累计有1000万,2009年分配500万,应如何分,是否要交税?请教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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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分配利润是按实际实现利润的年份计算的,公司是07年开业,即07年是可以免税的,但08年开始如果分到境外是需要代境外的企业代缴10%的利润,这部份是没得减免的,但可以申请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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