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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08:3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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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的作用可以分为对外与对内两大方面,这样便于把这个问题说说清楚。
先说对外的功能,如果想把林林总总的小公司攥成一个拳头,对外发挥一种整体效应,就目前国内的环境,成立实体的集团公司是必要的,比如以集团公司的名义获得银行的一些优惠条件,整体上市等...,要获得这样的外部规模和整体效益,没有实体是不行的,法律实体变成是否集团的一个重要标志。
再说对内功能,如果以对内集中统一管理和监控为目的,那么这种管理和被管理的权利来源并不是来源于集团是否注册,而是来源于各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在哪里,比如老板以老婆的名字投资了一个公司,那么实际控制权仍然在老板手里,老板仍然可以要求该公司按照他的意图,按照他的团队的意图去行事。也就是说,如果仅仅行驶对内的管控权,只要有实际的控制权即可。可以把虚拟集团的各种管理思路、策略、规则贯彻下去,事后有权检查、激励甚至撤换高层就完全能够达到目的,不必非注册集团公司。是通过正常的管理权来影响“子”公司的经营,所以不会有你担心的问题。
当然,有些管理动作,比如资金集中统一管理,也还是有一个实体的集团比较容易操作。
权利不来源于注册,来源于实际控制。这样虚拟集团式管理的中小企业很多啊...,到了大中型企业,由于对外的要求越来越突出,才正式注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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