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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帮助分析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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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5 21:18:24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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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公司货物存放在异地仓库,客户会去仓库看货样,然后成交(不考虑仓库设在本地)

现有二种方案:
第一: 在异地设立分公司(成为一般纳税人,总公司是一般纳税人),货物存放在异地,由总公司开票给分公司,在异地成交,就由分公司开票给客户(流转税在分公司交,企业所得税申请在总公司交)

第二:跟异地仓库所有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货物存储在异地,如果成交就会成为在外地销售,不知道税局现对异地销售做如何管理,本地税局和异地税局对我司会有什么处理?


想大家帮我分析下,那个方案比较好,或是有什么更好的建议? 同时也希望大家帮我分析下第二方案中税局对异地销售的管理
谢谢大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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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16 11:00:20 |显示全部楼层
财务BP与传统财务的区别是什么	2022.02.08 (周二)
对于异地库存问题,可从下面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不同情况下,税收处理也不一样: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移送给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应当视同销售,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这种视同销售行为称作异地销售。
  2.1998年,国家税务局针对异地销售问题专门下发了文件,即《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该文件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资金结算网络方式收取货款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02号)文件还规定:“纳税人以总机构的名义在各地开立账户,通过资金结算网络在各地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由总机构直接向购货方开具发票的行为,不具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规定的受货机构向购货方开具发票、向购货方收取货款两种情形之一的,其取得的应税收入应当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3.异地库存实质是异地仓库。纳税人在外地设立的仓库,一无营业执照,二无银行账号,充其量只是个货物的存放地,根本构不成分支机构。即使其在外地设立了分公司,如果该分公司没有开具发票,也没有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则总机构仍然无需在货物移动时缴纳增值税,而应当按照总机构与购买方签订的销售方式,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及其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根据上述分析,你的企业在异地的仓库如果没有发生下列行为的,应在总公司缴纳增值税:一是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是向购货方收取货。
    这是我以前看到的案例分析,分享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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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 08:40:31 |显示全部楼层
【北京】5大层面对话老板,让老板更重视财务(2022.01.15 周六)
非常感谢。实际上我们的实质是异地仓库,我把事情想复杂化了,谢谢你的案例,非常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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