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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企业会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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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4-17 17:24:04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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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
〈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合资铁路公司,部直属各单位:
  为规范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了《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现予印发。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二○○五年六月四日
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铁路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的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地提供会计信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国家铁路运输企业及其控股的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他铁路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是指由国家独资设立的从事铁路运输服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章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及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金额记账。折算时,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期末,各种外币账户的余额,应按期末汇率折合为人民币。
第五条  企业持有的短期投资,在年末应以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当市价低于成本时,应将成本与市价之间的差额确认为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按单项投资计提。
第六条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企业,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设立“备用金”明细科目,对定额备用金进行动态核算。该明细科目借方登记新增或补充备用金定额;贷方登记收回或减少备用金定额。该明细科目应按备用金所属部门进行明细核算。
第七条  企业应采用账龄分析法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年末,企业应编制应收款项账龄分析表,并按下列标准计提坏账准备:
(一)账龄在1年以内的应收款项,不计提坏账准备;
(二)账龄在1年及以上,2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5%(含5%)以内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三)账龄在2年及以上,3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5%~10%(含1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四)账龄在3年及以上,5年以内的应收款项,按该类应收款项账面余额的10%~50%(含50%)的比例计提坏账准备;
(五)账龄在5年及以上的应收款项,全额计提坏账准备,但《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除外。
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应当在年末分析各项承担风险调剂款的可收回性,并预计可能产生的调剂款损失。对预计可能产生的调剂款损失,计提调剂款坏账准备。在提取调剂款坏账准备时,可以比照银行贷款五级分类办法对各项调剂款进行分类,并根据分类结果比照《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的有关规定计提调剂款坏账准备。提取的调剂款坏账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发生调剂款损失冲减已计提的调剂款坏账准备。已冲销的调剂款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其核销的调剂款坏账准备予以转回。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对不承担风险的调剂款等,不计提调剂款坏账准备。
企业列销坏账时,应取得合法的依据。
第八条  存货的核算。
(一)日常核算
企业一般采用计划成本法对存货日常收入、发出和结存进行核算。但对于存货收发业务不多的单位,或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可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时,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企业应根据存货供应渠道,市场价格行情,并结合各种存货近期市场价和估计的采购费用(包括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仓储费等),以及合理的途中损耗率,制定存货单位计划成本,编制存货目录。除某些存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等特殊情况外,单位计划成本在年度内一般不作调整。
采用计划成本法核算存货的收入、发出和结存的企业,应使用“材料成本差异”科目,核算存货计划成本与实际成本之间的差额。企业在会计期末应将发出存货的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发出存货已计提的跌价准备,既可在存货发出时结转,也可在期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一并考虑。
企业应按照存货的类别或品种,如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对存货成本差异进行明细核算,成本差异分摊率也应按照上述类别或品种分别计算。成本差异分摊率的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必须按月分摊,不得在季末或年末一次性分摊。
(二)内部物资供应单位存货的核算
企业内部物资供应单位是专门从事物资采购和供应的机构,其发生的人工费、业务费、仓储费、管理费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内部物资供应单位存货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发出存货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或加权平均法计算确定。
内部物资供应单位发出已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存货时,已计提的该项存货的跌价准备在本单位年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时一并考虑。会计处理如下:
1.内部物资供应单位的会计处理。计提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发出存货时,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
年末,按照计提减值(跌价)准备办法的规定,同其他未发出的同类存货一并考虑计提或冲回跌价准备。
2.用料单位的会计处理。收到存货时,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领用存货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贷记“原材料”等科目。年末,计提跌价准备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
(三)其他互换配件的核算
其他互换配件是指除按固定资产核算的高价互换配件以外的互换配件。企业对其他互换配件在购入时作为原材料核算,在领用时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并比照低值易耗品进行管理。管理和使用其他互换配件的部门要建立在用其他互换配件台账,加强其他互换配件的实物管理。
(四)低值易耗品的核算
企业应编制低值易耗品目录。企业领用低值易耗品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将其账面价值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各单位管理和使用低值易耗品的部门要建立在用低值易耗品台账,加强在用低值易耗品的实物管理。
第九条  企业的期末存货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法计价。年末,企业应对存货进行全面检查,如果发现存货账面价值高于可变现净值,应按存货账面价值与可变现净值之间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企业,在确认存货账面价值时,应包括分摊的材料成本差异。存货跌价准备一般按单个存货项目计提,但对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也可以按类别计提。
第十条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初始投资成本大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份额的差额应确认为股权投资差额。股权投资差额按一定期限平均摊销,合同中规定了投资期限的,按投资期限摊销;合同中没有规定投资期限的,按10年的期限摊销。摊销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
第十一条  企业购入长期债券产生的溢价或折价,采用直线法在债券存续期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第十二条  企业应在年末对长期投资逐项进行检查,如果由于某项长期投资市价持续下跌或被投资单位经营状况恶化等原因,导致长期投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
第十三条  企业应在年末逐项检查委托贷款收回的可能性,如果某项委托贷款可收回金额低于其本金,应按可收回金额低于本金的差额计提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第十四条  企业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2 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有形资产。企业应按照固定资产种类、品名、规格,分级制定固定资产目录。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般采用年限平均法,机车车辆可采用工作量法。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见下表: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折旧方法
预计净
残值率(%)
机车车辆
20年
工作量法或年限平均法
4
集装箱
5-8年
年限平均法
≤4
线路
年限平均法
其中:路基
100年
0
道口
45年
1
桥梁
65年
2.5
其他桥涵建筑物
45年
1
隧道
80年
4
涵渠
55年
1
防护林
45年
1
线路隔离网
15年
2.5
  钢轨(包括道岔)、轨枕、道碴
不计提折旧
信号设备
8年
年限平均法
≤4
房屋
年限平均法
≤4
其中:一般房屋
20-40年
  受腐蚀生产用房
20-25年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10-15年
  简易房
8-10年
建筑物
15-25年
年限平均法
≤4
机械动力设备
10-20年
年限平均法
≤4
运输起动设备
6-12年
年限平均法
≤4
传导设备
15-25年
年限平均法
≤4
电气化供电设备
10年
年限平均法
≤4
仪器仪表
5-12年
年限平均法
≤4
工具及器具
5-10年
年限平均法
≤4
信息技术设备
4-10年
年限平均法
≤4
高价互换配件
≤10
年限平均法
≤4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对一般固定资产在上表规定的折旧年限与预计净残值率范围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铁道部批准。
第十五条  高价互换配件是指为运输设备等固定资产修理而储备的,单位价值在2 000元及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且可反复修理使用的互换配件。高价互换配件购入时作为固定资产核算。按其用途分为: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机车用互换配件,包括内燃机车和电力机车互换配件。
1.内燃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牵引发电机、牵引电动机、牵引电动机电枢、启动发电机、励磁电机、柴油机组、柴油机机体、增压器、空压机、转向架、轮对等。
2.电力机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主断路器、受电弓、高压电压互感器、主变压器、制动电阻、劈相机、牵引电机、平波电抗器、微机柜、轮对、单元制动器、电路插件板、油压减震器、牵引通风机等。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车辆用互换配件,包括客车和货车互换配件。
1.客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空调控制箱、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主开关、轮对、轴承、塞拉门、集便器、密接钩、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进口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电空制动阀、电开水炉等。
2.货车互换配件主要包括:摇枕、侧架、车钩(套)、钩尾框、制动梁、轴承、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轮对、机械保温车柴油机、机械保温车制冷机、机械保温车发电机等。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电力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变压器和配电设备等。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指修理信号设备用互换配件,主要包括电动转辙器、移频发送盒、移频接收盒、移频电源盒、半自动闭塞机、道口控制器、道口报警器、缓行器等。
(五)其他高价互换配件,指除机车、车辆、电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以外的,为其他运输设备修理用的互换配件。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各类高价互换配件折旧年限见下表:
高价互换配件折旧年限表
高价互换配件分类
折旧年限
预计净残值率(%)
一、机车修理互换配件
(一)内燃机车
发电机、电动机、柴油机组、柴油机体、轮对
8年
2
转向架
10年
3
其他
6年
1
(二)电力机车
牵引电机、牵引通风机、轮对
8年
2
主变压器
10年
3
其他
6年
1
二、车辆修理互换配件
(一)客车
空调制冷机组、通风机、冷凝风机、单元空调机、启动马达、发电机、压缩机
8年
2
空调控制箱、主开关、增压器、高压油泵(PT泵)、执行器、综合控制柜、应急电源、DC/AC逆变器及充电器、塞拉门、集便器、密接钩、折篷风挡、空气弹簧、高度阀、差压阀、空重车调整阀、电开水炉
5年
2
轮对、轴承、进口油压减振器、电子防滑器、电空制动阀
8年
2
其他
6年
1
(二)货车
摇枕、侧架、车钩(套)、大容量缓冲器、制动阀、钩尾框、制动梁、轴承
10年
3
机保车柴油机、制冷机、发电机、轮对
8年
2
其他
6年
1
三、电力修理互换配件
5年
2
四、信号修理互换配件
5年
1
五、其他高价互换配件
5年
1
高价互换配件修理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高价互换配件,可以申请报废:
1.主要结构和部件损耗严重,无法修复的,或修复费用过大且不经济的;
2.因事故或意外灾害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3.因能耗过大或环境污染超过标准,无法改造,继续使用得不偿失的;
4.因技术进步被淘汰的配件,不能继续使用的;
5.国家强制报废的;
6.因运输设备转型等,造成该类高价互换配件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按照先进先出法的原则选定报废对象,确认账面价值,并将账面价值计入当期损益。
高价互换配件报废时,应严格履行报废申请、鉴定、审批手续。
高价互换配件拆下后因无法修复等原因产生其储备定量不足时,应及时予以补充,以保证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
企业应制定高价互换配件目录,列明各种高价互换配件的类别、名称、规格、单价和预计使用年限等,作为高价互换配件核算的标准和依据。高价互换配件目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应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变更的内容、理由、影响数等。
第十六条  企业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规定的资本化条件时,计入相关固定资产的成本。
铁路基本建设单位为购建固定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资产正式交付运营前发生的计入相关固定资产成本,资产正式交付运营后发生的计入企业财务费用。
第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发生的下列各项后续支出,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为消除病害对桥梁、隧道进行的局部修理支出,路基病害整治支出,机、客、货车和大型养路机械入厂修理、段做厂修、大部件大修支出,灾害复旧支出,以及各项固定资产的大修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
(二)由于铁路线路中的部分资产具有通过大修实现局部更新的特点,为避免成本重复列支,对线路中的钢轨(包括道岔)、轨枕和道碴不计提折旧,其后续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但如果后续支出项目已纳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项目,该后续支出在基建和更改项目概算内一并解决,予以资本化。
(三)各项设备的制式改变或升级换代支出,根据设备技术标准、技术结构变化和行车安全需要必须发生的机车车辆加装改造支出等固定资产更新改造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四)机车车辆加装改造与入厂修理或段做厂修同时进行的,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费用化,计入当期损益;不属于大修性质的支出予以资本化,计入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其他固定资产修理和更新改造结合在一起,或不能区分是修理还是更新改造,应按固定资产准则进行判断,其发生的后续支出,分别计入当期损益或固定资产账面价值。
(五)固定资产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当在“固定资产”科目下单设“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核算,并在两次装修期间与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如果在下次装修时,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固定资产装修”明细科目仍有余额,应将该余额一次全部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六)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准则处理。发生的装修费用,符合固定资产准则可予资本化的,应在两次装修期间、剩余租赁期、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三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七)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单设“1503经营租入固定资产改良”科目核算,并在剩余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采用直线法单独计提折旧。
第十八条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大于30%时,在租赁开始日按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并将二者的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如果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的比例小于30%(含30%)时,在租赁开始日采用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未确认融资费用采用直线法在租赁期内按期平均摊销。
第十九条  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固定资产,划出单位按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借记“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借记“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按固定资产的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所发生的拆卸、运输等相关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划入单位按划出单位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本单位发生的拆卸、运输、安装等相关费用作为调入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借记“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上级拨入投资”等科目,并应重新估计该项固定资产的尚可使用年限。
第二十条  企业应在年末对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当发现某项固定资产陈旧过时、实体损坏、技术性能下降,导致生产效率大幅度下降或市场价格大幅度下跌等情况时,应当计算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如果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在年末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检查,当有证据表明某项在建工程已经发生了减值时,应当计算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如果在建工程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在建工程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在年末对无形资产进行全面检查,当有证据表明某项无形资产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流入或带来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当计算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以确定是否已经发生减值。如果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企业应当按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十三条  企业发行债券产生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的存续期间内按直线法于计提利息时摊销,并按借款费用的处理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运输进款结算”科目期末一般应无余额,如有余额在资产负债表的“其他流动负债”项下反映,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说明其产生的原因、金额等,并落实责任,及时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拨付所属投资”科目核算企业拨付所属单位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拨付所属单位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本科目借方登记企业向所属单位拨付的各种权益性投资,贷方登记减少对所属单位的投资,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拨付所属单位的投资额。
“上级拨入投资”科目核算上级拨入投资的增加或减少,包括上级拨入投资款,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之间按规定无偿划转资产,基本建设项目移交资产等。本科目贷方登记收到的上级拨入投资,借方登记减少或上交上级投资,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转增实收资本的投资额或上级累计拨入所属非法人单位的投资额。
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不使用“实收资本”科目,与上级的投资往来在“上级拨入投资”科目中反映。
铁路基本建设业务形成资产经过正式验收并交付企业时,由接收企业按交付资产清单列账,增加相应资产和上级拨入投资;同时逐级上转铁道部,由铁道部根据该项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确定权益性资金和债务性资金,相应列入实收资本、长期负债和拨付所属投资。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货车修理业务作为其他业务实行全成本核算,修理支出在“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反映。货车修理按照修理的实际工作量向货车产权单位办理结算,取得的收入在“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反映。企业使用货车,按规定标准向上级上交的货车使用费,列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对其他业务进行全成本核算,能直接归入其他业务的间接费用应直接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不能区分的间接费用应采用合理的方法分配列入其他业务支出。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并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等的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所得税费用。
为了加强企业的纳税筹划意识,企业应认真编制纳税调整项目表,纳税调整项目表至少应包括纳税调整项目、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对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备注(注意问题、原因、措施等)等内容。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分别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列示,对其中的时间性差异予以充分的重视,预测其对以后期间应纳税所得额的影响,并认真保存,留待下期使用比较;
(二)企业应对所产生的纳税调整事项进行分析,区别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事项和调减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调整事项;
(三)对产生的应补缴税额的纳税调整事项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措施;
(四)对前期可以在税前扣除而没有扣除的事项进行分析,说明原因。
企业编制的纳税调整项目表应由单位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签字,作为会计档案保管。
第二十九条  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医药卫生费部分,实行医改的单位,按照规定的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据实列支。未实行医改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8%计提,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医药卫生费以外的部分,按工资总额的6%计提,计入企业的成本费用。
第三十条  企业内部设立的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差旅费、印刷费、业务宣传费、业务管理费、业务招待费等费用和计提坏账准备列入“管理费用”科目,并分别明细核算;发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定期存款利息收入、路内调剂款占用费收入、铁道资金结算机构之间调剂款占用费收入、联网轧差资金占用费收入,银行借款利息支出、客户结算存款占用费支出、客户定期存款占用费支出、铁道资金结算机构之间调剂款占用费支出、联网轧差资金占用费支出,以及与资金业务有关的其他收支列入“财务费用”科目,并分别明细核算;对外投资损益列入“投资收益”科目;发生的债权债务等业务应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核算。
第三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的要求,凡是能够为其所控制的被投资企业都属于合并范围,即所有的子公司都应当纳入合并会计报表的合并范围,包括由其控制的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多元经营企业等。
企业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前应对子公司外币会计报表按照《铁路运输企业合并会计报表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折算方法进行折算。企业对子公司资产负债表中资产、负债项目,利润表所有项目,利润分配表有关反映发生额的项目,按照合并会计报表决算日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对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类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按照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为记账本位币,并应在合并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
第三十二条  企业进款管理部门、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制度》、《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其会计报表应并入企业的会计报表中,以全面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铁道资金结算机构在报送会计报表时,应同时提供有关路内调剂款、内部单位存款以及财务费用等明细资料,以便在汇总报表时对销重复反映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企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其他有关附表。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及其内部机构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可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报上级财务会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铁道部财务司负责解释、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制度》和《铁路运输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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